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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中山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所律师:

 

    为规范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发放工作,现将市委政法委《中山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知悉

 

联系人:杨晓政  电话:88228199

邮箱:zhongshanlvshi@163.com

 

    附件:中山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7年6月2日

 

附件:

中山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发放工作,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参照《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无偿公益原则,不向信访人收取任何法律服务费用。

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按本办法获得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括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需的交通费、餐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工费等费用。

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  我市律师接受市律师协会指派,参与下列化解和代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补贴。信访人在接受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行委托该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不予补贴。

    (一)到市政法各部门信访接待场所值班接谈信访人;

    (二)为信访人提供专案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市政法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析、评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活动,出具评析、评议报告,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再审;

    (五)与市政法部门签订包案化解协议,包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个案;

    (六)参与其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化解和代理工作。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标准:

(一)到市政法部门信访接待场所值班的,每天600元;

    (二)为信访人提供专案咨询,并出具法律意见的,每案2000元;

(三)参与评析信访案件、出具个案解决方案的,每案2000元;

(四)出具评议报告,提出法律建议的,每案2000元;

(五)包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包案化解协议签订后,每案补贴前期工作费用3000元;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按照协议约定,再补贴10000-30000元;

(六)代理申诉(申请再审),在市内递交相关材料的,补贴2200元;到市外递交相关材料的,补贴2500元;代理再审的,每案补贴6000元。代理申诉(申请再审)、代理再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七)参与其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化解和代理工作,参照本条标准进行补贴。

 

第五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值班补贴由市相应政法部门按照律师实际值班情况,于次月发放;

(二)为信访人提供专案咨询、出具法律意见,或参与评析、评议的,市相应政法部门收到法律意见、评析(评议)报告等材料后,于次月发放补贴;

(三)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案件终结后,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市相应政法部门提交案卷材料及代理情况说明。市相应政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代理案件终结的,于次月发放补贴;

(四)包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包案化解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前期工作费用补贴;信访人息诉罢访的,经市相应政法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第六条 律师在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已发放的,责令返还。

(一)办理涉法诉涉案件时收取信访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

(三)经考核认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的;

(四)律师不履职或履职不尽责造相关单位或信访人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息诉罢访”,是指信访人已接受信访处理结果,连续2年未因同一事由信访。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司法局修订及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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