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中山、法治中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市维稳工作律师团或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 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书面报告。随后根据代理案件情况,分别将审理、判决、执行各个阶段情况(在每个阶段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做好代理工作。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 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不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愤懑情绪;
(二)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三)不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四)不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五)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六)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第八条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有外地律师参与我市涉及社会稳定案件,“黑代理”挑词架讼、激化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或事件时,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汇报。
第九条 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十条 律师所主任是律师代理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对代理律师监管不力、未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律师协会视情况轻重给予行业处分;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报送市司法局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违反本工作指引的,取消代理律师、律师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年终评优资格。市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代理律师行业处分;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报送市司法局处理。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