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所及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对《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及《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所标准》进行了修订,请各律师所积极组织律师对上述文件进行讨论,并于8月8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至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晓政 电话:88239922
邮箱:zhonghsanlvshi@163.com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6年8月3日
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推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在本市辖区内执业满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均可参加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建申报。
第三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建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本办法及《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的要求,可获得“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
第五条 获得“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优先参与全国、全省或我市其它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山市司法局和中山市律师协会共同负责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司法局和中山市律师协会成立“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负责领导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的组织实施。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公室人员由中山市司法局和中山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创建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山市行业实际,制订《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创建标准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
第九条 《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总分为115分,其中基础分100分,加分15分,创建分值达到90分(含)以上可评定为“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创建申报:
(一)律师事务所或所内两名及以上律师在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较恶劣的;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值达到90分(含)以上者,可以向创建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可以向创建办公室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包括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申报表、标准打分表,以及依据创建标准相关项目要求应当提供的数据统计报表和各项印证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第一季度。
(二)初审。创建办公室根据《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书面和现场审查打分的形式进行,初审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通过初审。
(三)审核。创建办公室将通过初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送创建领导小组,由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四)公示。通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五)公告。通过公示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共同授予“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颁发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创建结果有异议的,可创建结果公示期内,向创建领导小组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创建领导小组受理复查申请后,对原创建结果依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创建领导小组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期发现的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如实上报创建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 创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司法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复 核
第十七条 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创建办公室每两年进行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 复核工作由创建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实施。复核方式为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十九条 经复核,依据《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下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创建领导小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
(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创建小组取消其“中山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公告;
(三)被取消“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取得“中山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或该所执业律师在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创建领导小组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公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司法局和中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