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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山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市律师队伍诚信体系建设,市律协第七届理事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中山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中山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律师协会

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中山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律师管理机制,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信用管理,是指律师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要求,对律师的执业信用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执业信用信息采集、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等活动。

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诚信、依法、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一)当年新获准执业的;

(二)当年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事由的。

第五条  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山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执业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律师执业信用信息包括律师基本信息、律师守信信息和律师失信信息。

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律师职称、执业经历、职务(包括所担任的律师事务所、各级律师协会和社会职务)等情况。

律师守信信息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等次、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按时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项活动、培训或会议等情况。

律师失信信息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规章、中共党员律师受到党纪处分或民主党派律师受到所在党派处分、无故缺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项活动、培训或会议等情况。

第七条  律师守信信息实行量化评定、积分管理。各类律师守信信息的评分标准如下:

参加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计1;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的,每次可以计2分。此项每个考评年度最多计10分。

获得县处级单位(含市律师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1分;获得地厅级单位(含省律师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2分;获得省部级单位(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奖励的,每次计10分。同一事迹分别获不同层级表彰或奖励的,按最高层级计分。此项每个考评年度最多计10分。

先进事迹被媒体报道(同一事迹取最高媒体),市级媒体每次计1分;省级媒体每次计2分;国家级媒体每次计3分。此项每个考评年度最多计10分。

按时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项活动、培训或会议的,每次可计1分。此项每个考评年度最多计10分。

第八条  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5分;拒不改正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10分。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5分;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10分。

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免于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2分。

党员律师受到开除党籍以下纪律处分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5分;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10分。民主党派律师受到所在党派处分的,按前述标准扣分。

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5分。

无故缺席各级律师协会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专项活动、培训或会议的,每次扣减律师守信信息积分1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因被查实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责令整改的,每次扣减该所主任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守信信息积分1分。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但该所主任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每次扣减该所主任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守信信息积分2分。 

第十条  参与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律师初始守信信息积分为60分;律师守信信息积分不足以抵扣第八条、第九条各项所列扣分的,扣至0分为止。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律师执业信用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审核,作为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三章  执业信用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C级、B级、Aˉ级、A级、AA级和AAA级。

C级为严重失信律师。

B级为失信律师。

Aˉ级为诚信律师,为诚信律师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始等级。

A级为诚信律师,能够诚信、依法、尽责执业,具有较好的执业信用状况。

AA级为诚信律师,能够诚信、依法、尽责执业,具有良好的执业信用状况。

AAA级为诚信律师,能够诚信、依法、尽责执业,具有优良的执业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信用等级为C级:

(一)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因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行政处罚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近两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因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两次以上的;

(四)近三年有违反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近三年中共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或民主党派律师受到所在党派严重纪律处分的。

第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信用等级为B级:

(一)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二)近两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因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近三年有违反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三年中共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或民主党派律师受到所在党派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律师参与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始等级为Aˉ级。

第十六条  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执业信用等级为A级:

(一)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二)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律师考评年度守信信息积分达到75分以上。

第十七条  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执业信用等级为AA级:

(一)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执业经历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五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2、近五年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未曾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

3、律师考评年度守信信息积分达到80分以上。

(二)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执业经历未满五年但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直被评定为“称职”;

2、执业以来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未曾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

3、律师考评年度守信信息积分达到90分以上。

第十八条  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执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一)具有十年以上(含十年)执业经历且符合以下条件:

1、近十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2、近十年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未曾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

3、律师考评年度守信信息积分达到85分以上。

(二)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执业经历未满十年但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直被评定为“称职”;

2、执业以来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未曾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

3、律师考评年度守信信息积分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九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前律师通过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视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第四章  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办法规定集中办理全市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定A级以下(含A级,下同)的律师执业信用等级,或调低律师执业信用等级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定AA级以上(含AA级,下同)的律师执业信用等级,或调高律师执业信用等级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

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前款规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评定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律师对市律师协会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投诉。

第二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当年度全市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由市律师协会将评定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一)因故被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五)其他应当暂缓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形。

暂缓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形消失后,市律师协会再予评定其律师执业信用等级。

 

第五章  执业信用等级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存入我市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的原则,对不同执业信用等级的律师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对执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级以上的律师,在律师行业推优评先、律师协会及社会任职、业务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对执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以下的律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督管理,防范、制止和惩戒其“不诚信、不依法、不尽责”执业;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示和引导其“诚信、依法、尽责”执业;

(三)取消其参加律师行业各类推优评先的资格,不再推荐其参加各类业务推广活动;

(四)取消其担任市律师协会各类职务的资格,不再推荐其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五)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其在市律师协会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指社会执业律师(包括兼职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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