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以及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对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以及律师的执业状况作出考核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粤司办〔2016〕15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的律师。
2018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二、时间安排
我市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从2018年4月8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且线上(网上)线下同步进行。请考核对象(律师所和律师)于4月18日前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并提交相关书面考核材料。从6月1日起,网上考核流程的发起功能将关闭。6月1日之后,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地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同时将考核等次和结果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由其录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并进行备案登记。
因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备案栏填满需要换领执业证书才能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
请直接跟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及时完成换领工作。
三、检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进行,根据当前我市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检查考核: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档案管理、印章和介绍信(所函)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基本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执行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监督和指导本所律师代理重大和群体性案件、集体讨论辩护(代理)意见等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律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
(四)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和参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律所要提高认识,严格把关,把考核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确定一名责任人,按要求逐样进行检查、审核,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完整、准确,切实做好准备和落实工作。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和市律协将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在考核工作中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诚信平台信息。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建设我省律师诚信与专业信息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本年度考核时同步采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经本人或律师所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要向本所律师收集有关个人信息,然后统一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在“机构中心”内的“诚信及专业信息采集”模块下填写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基本信息和诚信平台建设所需信息,然后打印每位律师的《执业律师信息表》,经律师本人签名确认、律师事务所核实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打印《律师事务所信息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在上报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将《律师事务所信息表》及本所全部《执业律师信息表》上报至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的资料不完善的,不予发起考核申请。
各律所要注意保管涉及律师个人隐私的信息,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对泄露、出售律师个人信息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和抽查工作。考核工作实行书面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考核对象于4月18日前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并提交相关书面考核材料)。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结合去年实地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去年检查出问题的律师事务所。检查对象是律师的,要抽查不少于2 件案件卷宗。实地检查结果将公开通报。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市的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个别律师事务所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四)严格按规定处理不参加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是对于应当参加2017 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部门按照评定标准给予考核结果(等次),加盖考核印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没有加盖当年管理部门考核印章的,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二是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1 个月内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司法局要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未参加2016 年度及2016 年度以前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不进行2017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有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三是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2017 年度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责令其在1 个月内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聘用关系的证明,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未参加2016 年度及2016 年度以前年度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聘用关系证明并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通过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
(五)认真做好考核后续处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履行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市司法局将严格依法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处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市司法局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将依照全国律协相关规则规定,对其强制进行培训教育。
(六)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各律所要严格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会员会费收缴规定,及时做好会费交缴工作,并根据要求汇入市律师协会指定的账号。
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和市律师协会书面反映。
联系人:邓敬文(局公律司鉴科) 莫 瑕(市律协)
联系电话:88363980(局公律司鉴科) 88228199(市律协)
附件:1.2017 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2017 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中山市司法局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7 年12 月31 日(含当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下同)的律师、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律师。
2018 年1 月1 日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公职律师除外)的考核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 号)第(二十六)项的规定进行。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四)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法律顾问等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九)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相关栏目内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完善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相关栏目内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7.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8.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9.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10.接受市、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1.积极组织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12.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1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转的重大纠纷;
14.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15.履行了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流程和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阶段
1.自查总结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
2、网上申报。
今年网上考核流程从4月8日起,请律师事务所使用机构账号(此机构账号与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的账号一致),在互联网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在“服务事项名称”中选择“年度考核业务”,填报、提交考核信息后,发起考核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二)初审阶段
1.律师事务所应按通知的时间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参与、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
(5)纳税凭证。
(6)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9)为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所属市、镇法律援助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1)、(2)、(3)、(6),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总所在省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晚于我省考核的可以暂缓提交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
2.初审结果
(1)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2)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公示程序
(1)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3)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在3 个月内予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备案公告阶段
市律师协会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市局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社保问题
律师事务所要提供所有律师(含兼职律师、合伙人、派驻律师)个人完整社保清单。
(二)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1 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 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 年的,由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三)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收回不申请考核律师执业证的。
暂缓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于10 日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市司法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不申请参加考
核的,市司法局应当书面或者公告责令其在1 个月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有关材料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四)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检查考核。
(五)申请复查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对市司法局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六)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1.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用章问题
1.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后,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考核年度”栏加盖“2017 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9 年5月31 日”章。
2.市司法局在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应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年度”栏加盖“2017 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评定等次”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章。
附件2
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7年12 月31 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 号)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018年1 月1 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二、组织实施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7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7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7年度的执业表现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4月18日前)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 纸(双面打印)。
2、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师协会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 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 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1 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师协会后统一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考核结果直接由律师协会出具为“不称职”,但律师执业证不加盖考核专用章。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以上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交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统一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七、市律师协会会费事宜
市律协会费按照《关于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的通知》中律协[2017]5号文规定收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个人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为2800元;
2、合伙所、3名及以上执业律师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为24000元,1到2名执业律师的个人所团体会费为20000元;
3、在空白镇区设立的律师所(前3家),团体会员和所内个人会员第一年会费减半收取;
4、新申领执业证律师第一年会费免交,第二年和第三年会费减半收取。
请各律师所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会费汇入市律协帐户(户名:中山市律师协会,帐号:683457743354,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孙东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