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中山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律通(2018)27号
各律师所及律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山市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我会起草制定了《中山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中山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律师所和律师征求意见,请各律师所认真组织全所律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18年3月9日下午17:30前书面回复至市律协(注:无意见也要书面回复)。
联系人:杨晓政 电话:88239922
邮箱:zhongshanlvshi@163.com
附件:中山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5日
附件:
中山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中山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年度培训计划由继续教育委员会会同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中山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应当编制不少于80个课时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其中,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课程不少于30课时。
中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每次发出继续教育培训通知时,应注明该次教育培训的课时数。如该次教育培训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内容,应当注明该次教育培训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内容。
第四条 凡在中山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取短期培训班、讲座、沙龙、网络远程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授课交流、论文写作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律师执业技能研习;律师职业规划和业务拓展技能培训;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与律师执业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与实务研究活动等。
第七条 执业律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或其他专业组织举办的专业培训或交流活动,该专业培训或交流活动可获得的继续教育课时以该专业组织出具的并获有权认可的律师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第八条 鼓励律师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凡就读我国高校或科研机构举办的各种学历学位教育或在境外进修法律专业者,凭有关院校、机构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可以扣减当年除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之外的其它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半课时,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参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课时可减半要求。
第九条 执业律师每年度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不少于12课时。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和交流授课折算的课时不得替代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课时。当年度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律师协会将暂缓对其考核;如在律师协会限定的期限内仍未补足相应课时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在中山市实习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及在中山市停止执业后重新申请执业的律师,按其当年执业月份数,参照前款最低课时要求折算后取整数确定需要参加的继续教育课时数。
从中山市外转入执业的律师,提供转入前所在地律师协会出具的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有效证明的,可以作为已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证明;不足部分,参照本条第一款课时数补足。
第十条 在中山市范围内举办的现场培训及沙龙等活动,在每次活动现场由秘书处或秘书处委托的主办方工作人员确认当次继续教育课时数。非本人参加的、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确认该律师当次培训课时。
外出参加培训或沙龙等活动的,需提供主办单位的课时证明并经律协认可。
执业律师每年参加的现场培训活动不应少于10课时。
第十一条 中山市执业律师参与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可按比例折算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一)参加中山市律师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含案例)写作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为继续教育培训10课时;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或其它同级别单位组织的论文(含案例)写作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折算为继续教育培训20课时。
(二)执业律师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集刊和年刊)”中发表的,折算为继续教育培训40课时;在其它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折算为20课时;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折算为10课时。
(三)执业律师出版专著的,折算为继续教育培训80课时,并可以在以后三个考核年度中平摊适用。
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已折算的部分予以扣减。
合作研究的按第一作者占三分之二计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计。
第十二条 作为主讲人在各级律协组织的交流活动中授课的,授课1小时折算为继续教育培训5课时,累计计算不超过15个课时。
第十三条 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每次计算为1个课时,累计计算不得超过10课时。
执业律师转换律师事务所的,在转所前参加的培训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具有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情形的,执业律师应及时向中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登记。未提交书面证明或者书面证明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其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申请人对继续教育课时的登记有异议的,可向中山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兼职律师可以不参加专业技能方面的继续教育,但是应当参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并应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必要课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系指依据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上年4月1日至下年3月31日的期间。
由于培训课时不足而暂缓考核的律师,4月1日以后的课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本办法由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