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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及停止发放律师辅助

人员(律师助理)上岗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者辅助律师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之规定,经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一、收回我会已向不符合上述《实施办法》规定的“律师助理”资质人员发放的“职位”栏标注为“律师助理”的《律师辅助人员上岗证》;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上述证件均宣告失效。


      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律所工作人员发放《律师辅助人员上岗证》。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律所辅助人员的工作证证件版本由我会统一印制,由律所向我会做好备案工作后自行发放(备案程序另行通知)。


      四、各律所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本所辅助人员进行管理。

 

        请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齐本所工作除律师、实习律师以外人员持有的《律师辅助人员上岗证》,并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5:00以前交至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晓政   电话:88239922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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