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中山市律师协会评优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所及律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行业评优规则,我会拟对《中山市律师协会评优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中山市律师协会评优办法(修改稿)》发至各律师所和律师征求意见,请各律师所认真组织全所律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9月30日下午17:30前书面回复至市律协邮箱(注:无意见也要书面回复)。
联系人:杨晓政 电话:88228199
邮箱:zhongshanlvshi@163.com
附件:中山市律师协会评优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律师协会评优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行业评优工作,提高全市律师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定期对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协会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奖项包括年度评优奖项和非年度评优奖项。
年度评优奖项包括优秀律师事务所奖、优秀律师奖、优秀青年律师奖、优秀委员会主任奖、优秀委员会委员奖、理论成果奖、法治建设贡献奖、热心公益奖、热心行业事务奖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临时决定增加年度评选奖项及其评选标准和名额,并向全市律师公布。
非年度奖项及相应的评奖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设定。
第四条优秀律师事务所奖授予基础条件、综合管理、业务成就、服务质量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整体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成立三年以上;
(二) 忠于宪法和法律;
(三) 模范遵守《律师法》及相关律师行业规范;
(四) 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执业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优秀律师奖授予具有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强、业务成就好并且恪守职业道德的律师,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忠于宪法和法律;
(二)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 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六)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七) 三年内没有受过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本年度未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警示谈话;
(八) 全年创收收入达全市律师人均年创收金额三倍以上;
(九) 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执业经历。
第六条 优秀青年律师奖授予业务拓展较突出、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青年律师,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七项条件;
(二) 截止至当年评选通知发布之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三) 全年创收收入达全体律师人均年创收金额1.5倍;
(四) 具有二年以上(含二年)执业经历。
第七条 优秀委员会主任奖授予在参与律师协会各委员会工作中表现卓越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条件;
(二) 任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三) 积极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完成各项考核任务,所在委员会在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考核中处于优良以上;
(四) 未因为委员会工作受到市律师协会批评、内部警示;
(五) 未出现本委员会委员冒用委员会或市律师协会名义对外活动的情形;
(六) 未出现无故缺席三次以上会议或委员会集体活动的情形。
第八条 优秀委员会委员奖授予在参与律师协会各委员会工作中表现卓越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或者主任助理,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条件;
(二) 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工作,积极完成委员会分派的工作任务,由该委员会推荐。
(三) 未因为委员会工作受到市律师协会批评、内部警示;
(四) 未出现本委员会委员冒用委员会或市律师协会名义对外活动的情形;
(五) 未报名参加优秀委员主任的评选。
(六) 未出现无故缺席三次以上会议或委员会集体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 理论成果奖授予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等纸媒、电子媒体或者各类业务研讨会上发表学术研究、律师业务经验总结等文章及公开出版专著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律师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六项。
(二) 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等纸媒、电子媒体或者各类业务研讨会上发表学术研究、律师业务经验总结等文章及公开出版专著的律师。
对于联署作品的多名作者,可以共同获得该奖项,共同获得的奖项作为一个奖项,获奖证书或者奖牌上的获奖姓名以联署顺序为准。
个人理论成果没有联署律师事务所的,无论该理论成果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此申报理论成果奖。
第十条 热心公益奖授予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者做出较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律师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六项。
(二)对市律师协会发出的援助行动积极响应且捐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积极参与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行为。
(三)有其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且表现突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治建设贡献奖授予在开展律师业务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律师,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1-3项和第7项条件;
(二) 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法治建设相关议案、建议及提案,或者协助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得到相关部门的表扬,为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 未因损害法治建设的行为受到批评或被处分。
第十二条 热心行业事务奖授予积极参加行业公共事务并做出较突出贡献的律师,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中第一至三项和第七项条件;
(二) 热心律师行业事务,表现较突出;
(三) 未申报优秀委员会主任或优秀委员奖。
第十三条 年度评优的考评期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评优时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评选方案,各参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资料。个人申报奖项的,应当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注同意申报的意见。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确定受奖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初审通过候选名单后由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表决确定。理事会表决确定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并进行表彰及颁奖。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对评优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应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广东省市律师协会等拟授奖项单位的要求,需要推荐奖项候选人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应当制定推荐标准,并实行差额推荐,就入围的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推荐人选。投票时与被推荐人在同一执业机构的理事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核实后,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取消该个人本年度及下三年度的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奖项授予后,发现获奖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参评的基本条件,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表决可以褫夺该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奖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相应的奖牌和证书在规定时限内交回市律师协会销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优秀律师事务所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2、优秀律师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3、优秀青年律师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4、中山市优秀委员会主任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5、中山市优秀委员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6、中山市理论成果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7、中山市热心公益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8、中山市法治建设贡献奖量化考核评分表
9、中山市律师行业热心行业事务奖量化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