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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密枝在2019年1月至2021 年12月期间,参与中山市维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烈公司)的工作,代表维烈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为维烈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收取维烈公司649000元法律服务费用。李密枝作为维烈所的执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通过维烈所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维烈公司并不是律师事务所,李密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中山市司法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密枝作出停止执业5个月和没收违法所得649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山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李密枝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纪律处分,处分期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期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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