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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2015〕1号

 

当事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执业证号码:24420200210283619,负责人:乔森,地址: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98号。

经查, 2013年3月18日和2013年3月25日,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毛某某和吴某某的委托,指派肖金律师担任其与中山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仲裁代理人,委托人及律师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前期律师费为1000元,其余律师费为实际执行款项的30%,委托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及主任乔森均盖章签字确认。2013年7月,毛某某和吴某某与该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在调查过程中,本会通过口头与书面多次要求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毛某某与吴某某的案卷材料,该所均未提交。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委托代理合同》、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刘志勇投诉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说明》、本会对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以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金所作的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我会认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采取风险代理收费,以及未按要求对所代理的案件建立业务档案,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被处分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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