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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台律师执业证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于:中山市律师协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和2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14]94号)

 

材   料   目   录

 

 

原件

复印件

1

中山市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1

 

2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

1

 

3

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1

 

4

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2

 

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

6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的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

1

7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

1

1

8

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2

9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2

 

10

情况说明

2

 

11

聘用合同

 

 

12

大一寸(非制服)蓝底正式面彩色相片

 

 

13

承诺书

 

 

14

实习证原件

 

 

15

法援值班鉴定表(原件)

 

 

注:1、上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
2、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
3、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
4、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
5、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提交材料前,必须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http://www.gdlawyer.gov.cn/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材料信息必须一致,并把业务申请编号写在《中山市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的右上角;
7、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不在广东的,还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如申请人没有律师执业经历,只需提交法律执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
8.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目录8.9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9.本目录第9条,如在内地或大陆有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
10.本目录第10条,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材料目录表格下载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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