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刘志均所”)执业期间,刘志均所在代理孙某、马某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疏于管理以及收费未及时入账、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且应从重处分。
(一)存在代理不尽责情况。孙某和刘志均所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双方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后刘志均所指派了两位律师出庭应诉,但刘志均所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并未直接将《民事判决书》发送给孙某,也未向其告知上诉期限等注意事项,导致孙某不知晓该案的判决结果,因上诉期届满而丧失上诉权,该行为属于未按约定履行职责,即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
此外,虽双方在《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了刘志均所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完成委托事项,但在变更代理律师时仍需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更换事由;刘志均所变更代理律师时未能证明其告知委托人并进行充分沟通。
刘志均所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的规定,刘志均所的上述行为属于代理不尽责的违规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刘志均所疏于管理,其收结案制度存在漏洞。该案承办律师呈报时注明的审级为“一审”,刘志均所在收案时发现委托代理协议注明的是“应诉”,但刘志均所未联系委托人孙某对代理协议予以更正而是直接予以审批通过。刘志均所结案时未对判决签收情况予以审查而直接同意结案,从而未发现涉案判决书未交付给委托人的情况,导致委托人不仅因超期丧失上诉权,也因超期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刘志均所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构成违规。
(三)收费未及时入账、未及时开具发票。刘志均所2020年6月30日收委托人2000元,2020年12月4日收委托人1500元,而刘志均所收结案登记呈报表上显示2020年6月29日收案时已收律师费3500元,登记和实际入账不一致,收入账的管理上存在疏忽。且刘志均所在2023年11月7日才开具了3500的发票,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该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行业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山市律师协会曾于2022年8月31日给予刘志均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谈话教育、督促整改。结合本次违规的情况,刘志均所的本次违规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山市律师协会于2024年3月15日对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对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给予谈话教育,督促限期整改的行业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