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决字[2018]4号
当事人:余木元,男,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011634318。
经查明:余木元律师和黎立华律师(另案处理)在已经代理申请人宗刚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并已先期从中介公司获得部分赔偿、部分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向仲裁院隐瞒相关事实,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全额返还购房款的仲裁要求,并在庭审过程中对仲裁员的相关询问避重就轻,回避事实,未如实反映债权事实,由此可能导致仲裁委在不知情情况下对已消灭的债权作出重复裁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提供的的开庭笔录2份;
2.(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1份;
3.(2015)穗仲中案字第332号裁决书1份;
4.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会提交的书面答辩1份。
综上,本会经过会员惩戒工作委员会调查、听证及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后认为,余木元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四条、《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发〔2014〕3号)第五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发〔2002〕3号)第五条规定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已构成违规。
现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余木元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余木元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