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决字[2018]3号
当事人:肖和平,男,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610633418。
经查明:肖和平律师在担任王斌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辩护律师一案中,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付标建。2017年4月28日下午与被害人付标建一起到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撤案请求书,未果。2017年5月2日,肖和平律师再次与付标建一起到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并从其携带的文件包里取出《撤销对王斌、黄强等人刑事立案请求书》交给付标建,付标建将该《请求书》递交检察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8月10日《关于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肖和平律师违规执业情况通报》一份。
2、中山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2017年9月12日《关于肖和平律师的违法、违规调查报告》一份。
3、中山市司法局公律司鉴科2017年10月30日《案件转办通知》一份。
4、《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2017)广东凡是律刑字第010号]复印件一份。
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58673166,票面金额18000元人民币)复印件一份。
6、《刑事辩护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7、中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中国移动2017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肖和平律师的通信记录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8、中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中国联通2017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付标建的通信记录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9、付标建2017年4月8日《撤销对王斌等人刑事立案请求书》复印件一份。
10、付标建2017年4月28日《撤销对王斌、黄强等人刑事立案请求书》复印件一份。
11、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2017年4月28日视频照片复印件五张。
12、肖和平律师2017年11月19日《申辩及检讨书》一份。
1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7日15时45分至16时25分对肖和平律师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14、王小华2017年8月21日《付标建撤案书来历说明》复印件一份。
15、中山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17日下午3:10时对肖和平律师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16、对付标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共三份(分别为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泰丰派出所于2017年4月1日22时02分至23时06分对付标建的询问、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于2017年5月2日18时05分至18时56分对付标建的询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9时34分至10时30分对付标建的询问)。
综上,本会在经过调查小组调查、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后认为,肖和平律师参与付标建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撤销对王斌、黄强等人刑事立案请求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规定,已构成违规。
现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肖和平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肖和平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