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决字[2017]1号
当事人:张建修,男,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011817562。
经查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就王文与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2日接受王文的委托,并指派张建修律师作为其起诉立案、庭外和解、一审、二审及申请执行等阶段的代理人。
2006年7月7日,张建修律师在代理王文申请执行案件阶段,又作为受让人之一(另一受让人为邓兆东),与王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2004)中法民一督字第11号支付令项下的债权,并在随后继续代理王文上述债权的执行案件,直至2014年9月29日王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委托代理人变更函》时终止。
同时查明,2011年6月23日,张建修律师伪造王文的授权委托书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恢复执行,并于9月14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珠海米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土名“红山”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159017/3100017)拍卖所得款项,先后于2014年4月间和2016年5月间在珠海米井置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债权人之间进行了两次分配,王文就(2004)中法民一督字第11号支付令项下债权在第一次分配时分得4761928. 04元,在第二次分配时分得408989. 92元。期间,王文于201 4年9月29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委托代理人变更函》,将原委托代理人张建修律师变更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赵祖国律师。
另查明,王文在2016年9月12日向中山市司法局提交本案投诉材料前,曾于2016年8月11日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投诉。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司罚(2016)4号】予以证实。
我会认为,张建修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和第四十条第(六)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并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建修律师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8个月,处分期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司罚(2016)4号】确定的处罚期间相同。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张建修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