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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2013〕3号

 

当事人:陈奋强,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199410589801。

经查,2012年8月12日,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奋强接受委托,担任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冉某的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陈奋强律师在向该案被害人吴某调查取证时,没有按照规定询问、制作笔录并由吴某自发陈述案件事实,而是听信被告人冉某家属的片面之词,执笔书写证明冉某没有参与犯罪的事实经过说明材料,由他人转交被害人吴某签字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该证据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该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会提交的情况汇报及检讨、我会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我会认为:陈奋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的规定。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权益维护与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陈奋强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被处分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2013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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