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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2013〕2号

 

当事人:林碧云,女,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200511569010。

经查,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碧云于2013年5月16日会见时违反规定,将手机借给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

以上事实有市律师协会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签名确认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我会认为:林碧云的上述违纪行为给我市律师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依照《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权益维护与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林碧云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被处分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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