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中律处分〔2013〕1号
当事人:梁煜明,男,广东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199510326069。
经查,广东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煜明于2012年8月28日在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李某卓时存在违规会见的行为,让在押人员带烟回监室,另查明梁煜明于2009年7月30日因支付介绍费和回扣的方式争揽业务,在部分代理案件中私自收费受到我会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会提交的《情况汇报及检讨》、在本会于2012年12月27日上午10:30作的调查笔录及《关于给予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梁煜明律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书》(中律处分〔2009〕2号)等材料为证。
我会认为:梁煜明的上述违纪行为给我市律师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会员有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依照《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权益维护与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梁煜明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被处分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中山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