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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家庭关系方面的新亮点

 

经过反复打磨之后,《民法总则》在万众期待中于2017年3月15日新鲜出炉。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家庭关系方面,也赋予许多新的定义。那么,《民法总则》在家庭关系方面有哪些新的亮点?

 

    一、胎儿具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

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胎儿并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接受赠与,在遗产继承方面也仅能通过保留继承份额的方式处理。实践中发生损害胎儿利益的事件,往往也因为民事立法中无法找到对应的依据导致对胎儿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

根据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法律明确了对胎儿赠送财产或分配遗产等行为的保护,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根据新《民法总则》规定,前述权利自始便不存在。

 

    二、8周岁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

在法律定义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在心智上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成熟,因此可以进行一些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新《民法总则》将该年龄提前了两年,即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新法规定对家庭方面产生的影响包括:

1)8岁的孩子可以独立处理一些民事行为而不会不被法律认可。前面所说的民事行为包括赠送玩具给朋友、购买文具等与小朋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签署合同、欠条等明显与小朋友年龄、智力不符的民事行为。

2)8岁的孩子在抚养权问题上具有发言权。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父母离婚时,应考虑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随父或随母生活方面的意见。根据新法规定,满8周岁的孩子作为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已经有权在抚养权问题方面发表意见。

3)父母对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加重。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己方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只有在能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才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新法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事故,父母要求校方承担责任的,需要证明学校存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方可以,否则,学校等教育机构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此加重了父母对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三、在监护事项方面赋予被监护人更多话语权

《民法总则》丰富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给予了被监护人更多选择权,并且突破了以往法律在确认监护事项方面被监护人无话语权的现状,使被监护人的意愿被得到充分重视。具体有以下表现:

1)遗嘱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如此,在被监护人的父母有生之年即可以安排好过世之后由谁来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2)协议确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并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事先选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就是说,成年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未雨绸缪,在尚有能力的时候,便对自己的监护事项做出安排,但该安排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方可。

4)指定监护人应以最有利被监护人为原则。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室一厅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指定监护人应当考虑到被监护人自身意愿、监护人监护资格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三方面因素。

5)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在与被监护人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前提下,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更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四、明确了撤销监护相关事项

《民法总则》明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方式、后果以及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根据新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根据新法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包括除监护人以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前述有关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3)撤销监护人资格需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新法明确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依法负有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这就是说,即便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也不代表可以逃避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法定责任。

4)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以往的法律并没有对监护资格的恢复有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监护人资格可恢复的情形,即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五、明确了因婚姻、家庭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的权利来源或许可包括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等,如此一来,约炮外遇等情形或许可被认定为侵犯配偶人身权利的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六、明确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伴随网络时代的发展产生的多样化的虚拟财产在以往的法律中一直没有被明确定位,本次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将有可能在离婚时被分割或作为遗产被继承。

 

    七、放宽了家事领域维权的诉讼时效

首先,《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增加至3年。

再者,《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以下家事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暂停计算诉讼时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通过家庭暴力等方式控制。

此外,《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未成年时往往因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或不敢公开受害事件,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其成年后仍为其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最后,《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在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方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次《民法总则》的通过是中国民法史上又一次质的飞跃。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总则》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更加尊重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意识;在监护事项方面给予了被监护人更多的选择权,也充分体现出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另外明确了因婚姻、家庭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增加了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特别保护规定等等均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对我国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均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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