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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对劳动用工风险愈加重视,并着力规范内部用工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纠纷的种类逐渐增多,劳动用工风险也升级为“2.0版本”。本文将结合我所律师承办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剖析企业在管理人事专员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概要

2014年5月,何某入职某塑料包装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某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内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入职培训、工资核算以及人事资料保管等。

2015年1月,何某准备结婚并向公司提出15天婚假的要求,在公司拒绝后,何某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并擅自旷工。2015年3月,何某复工。2015年4月,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该公司支付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赔偿。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该公司发现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丢失,并怀疑何某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前,有意盗走由其保管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劳动纠纷一方为人事专员的场合下,如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任职期间专门负责公司人事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存、管理,其明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本案无论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被隐匿的情形,均属何某的工作过失,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公司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并未区分工作岗位而作例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该条款。此外,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决定,人事专员自身无法左右,不能将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转嫁到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



目前司法实践出现了支持上述观点的判例,关于该类案件的法律认定存有争议。本案中,法院持第二种观点,判决该塑料包装公司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上,建议企业主配备专门的硬件设施保管劳动用工资料,并制定关于调阅资料的审批流程文件,企业主拥有最终的审批权。如资料散失,审批流程文件可以证明资料的去向及责任方,有效防范本案出现的法律风险。

 

 



作者: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周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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