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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印证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让我们了解到一个案例。


四会市锦绣棕榈园位于四会市广场北路,是当地较大型住宅小区之一,建筑面积超42万平方米,有3000多户住宅,已入住人数超10000人。


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一半的情况下,有业主于2014年12月向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在此之后的几个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有一系列的事件发生,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等等。在上述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对上述活动提供指导和协助,是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等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整个过程没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相关政府部门未能依法对上述活动进行适当的指导或协助,公共服务有所缺失,导致上述一系列事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都受到质疑。


例如,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和住建局共同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居委会只能负责协助和配合,但事实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把该职责“委托”给居委会,本应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的法律文件,要求以居委会的名义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上盖章代替。


又例如,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委会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本应由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担任,但锦绣棕榈园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事实上只是由一名姓丁的小区业主担任,筹备组的其他人员都是业主,没有建设单位代表和居委会代表。


整个过程还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


鉴于以上的缺憾和质疑,街道办事处和住建局最后均拒绝办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手续,要求业主们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重新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广大业主认为上述一系列事件都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最后造成如此局面的责任不在业主,导致业主们怨声载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中山市,类似的问题也可能发生。


为了预防和解决以上矛盾,中山市的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由政府部门出资向律师事务所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让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服务的对象既包括小区业主,也包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建局、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服务所贯穿的进程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等。服务的方式包括专项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培训、专题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活动流程规划、法律行为见证等。


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由于律师是以社会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提供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协调和引导各方统一认识,化解社会矛盾。既保障小区业主依法维权、依法自治,也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履行“提供指导和协助”的职责。

 

 

 

                                                                            供稿: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陈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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