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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从王宝强婚变谈儿童肖像权、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保护

                                                                       

       8月14日,著名影星王宝强在自己的微博里发表《声明》,宣布与妻子马蓉解除婚姻关系。此消息一出,立即引爆各大媒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成为全民热议的焦点。更有媒体爆出孩子并非亲生的言论,不少文章甚至转载刊登了孩子与有染者的比对照片,就在大家都抱着猎奇心理掘地三尺找“真相“的同时,是否已经有意无意间侵犯了孩子的权利呢,使孩子受到二次伤害呢?

 

【朋友圈推送、转发孩子照片,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该规定可看出,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因素有二: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孩子虽小,对于大事未必有判断和表达意愿的能力,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可以随意使用儿童的照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样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儿童的肖像权同样应该受到尊重。

  不少媒体在面对质疑时会辩称自己在发表报道文章时并没有以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实际上,除了少部分自媒体的转发外,大多的网页及公众号平台都是由商业机构出资专业运营、并最终以收取平台广告费或推销运营商产品的模式赚取商业回报的。也就是说,这些媒体的行为并不能完全排除营利目的,从而可能构成对儿童肖像权的侵害。

 


【随意公开名人子女信息,是否侵害其隐私权及名誉权?】

在此次婚变事件中,不少媒体的报道都直接公开了王宝强子女的个人信息,包括名字,生活照等等。这些都直接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之一,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法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此特别明确予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所谓隐私,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王宝强在其《声明》的末尾也特别请求大家留给家人和孩子私人空间,尊重孩子的隐私权。

在这次的报道中,有网友竟公然爆料称王宝强的子女并非其亲生,该则消息无论是否属实都已经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亲属身份关系作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重要内容,相关的负面言论报道势必给权利主体带来不良的社会评价、严重影响儿童心理。如果说父母离异是无可奈何的事实,对孩子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那么请别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还给儿童一个相对平静、健康的成长环境。

 


【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借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对于儿童父母的舆论报道,新闻、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应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儿童的监护人可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供稿: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唐国雄、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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