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合法合规经营是前提
——从公司治理角度小议
前言: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大湾区建设中企业高质量发展也在各方及各级部门推动下稳步向前。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合法合规是决定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结合中山本地企业(特指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司法纠纷现状,分析出现的典型问题以及对企业产生的相关影响,提醒中山本地企业要做到高质量发展,公司治理合规经营是前提,并提出系列警示及建议。
一、中山近年来公司治理相关纠纷的现状和趋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来公示的裁判文书显示,一级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显示中山近年来公司治理纠纷的呈现如下态势(仅查询2016年至2020年数据,2019年数据由于裁判文书更新及部分案件应尚未审结2019年实际数据应大于已公示数据。查询时间2020年4月25日):
案件数量上,2016年一审案件为92件,二审案件为34件;2017年一审案件为217件,二审案件为77件;2018年一审案件为253件,二审案件为82件;2019年已公示案件为182件,二审案件为76件。需要增加说明的是2015年两级法院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合计才11件。案件数量说明,中山本地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实际产生纠纷在2015年到2017年急剧攀升态势,之后显示数年平缓上升态势。
案件类型上:根据案件发生数量(频率)排在前十位的依次为:股权转让纠纷497件(涉股东优先购买权20件、涉隐名股东18件、涉合同无效17件、涉增资扩股12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82件,股东知情权纠纷44件,公司解散纠纷44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39件,公司出资纠纷36件,公司决议纠纷27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18件。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类型无法一一分析之外,按照案件类型分析,多数的本地企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经营过程中公私不分、没有独立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等问题,涵盖了从公司设立、经营到解散整个过程中与公司治理有关的种种矛盾和风险。结合案件数据查询,说明这些风险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这些风险及矛盾在逐渐爆发出来,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直接威胁和掣肘。
公司治理相关基础知识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合理、合规与否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合规的公司治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股权结构合理化,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的成本与风险,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合法合规的要求不仅是公司治理的出发点,也是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一项基本标准。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特别明显。
从经济学上讲,“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公司治理则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授权,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司治理标准》,朱长春)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监督与平衡机制,包含了诸多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其核心要素为各方权利义务,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与业绩。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公司治理层面主要体现在:(1)公司基本制度:如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职权及表决程序、董事会职权及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职权及决议程序。(3)董、监、高的资格与义务:如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资的财产。(4)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公司、监事均可以就不同情形就公司及自身权益受损提前相关诉讼。
三、相关纠纷带来不利后果及警示
1、结合前述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山今年来的司法实践表现出来的现状可以反映出:
股权出资瑕疵及公司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大量存在,且因为近年来法院执行力度加大、“执转破”等措施以及诸多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力,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大量产生,大量违反公司治理法规的出资人、股东将继续被追责。
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遵守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经营不独立,不透明公开,损害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甚至侵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但随着《公司法》修订及陆续出台司法解释均重点提及保护小股东利益,此类案件亦将持续发生,且将直接造成公司正常运营困难,甚至形成公司僵局,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作者就多番亲身经历此类情形,部分企业侥幸达成解决方案,部分企业因为股东之间已经极度不信任甚至发展为情绪之争,使经营良好的企业直接倒闭或破产。
公司董、监、高不依法依职权履行职务,不尽忠实勤勉义务,甚至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大量行为,也随着公司法、税法制度的完善和科技发展和大数据带来的“阳光效应”,董监高的违法行为更容易被获知和取证,此类案件亦将频发。此类案件,直接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和公司资产受损,更无从谈起高质量发展。
公司三会一层没有依法形成相互制约、平衡的管理机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合规有效得高质量发展。公司股东、董事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及法制理念。对此,从近四年来甚至有14件在法学界比较难接受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可窥一斑。
我们在前述案件类型的查询数据上进一步分析和查询相关数据,譬如中山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纠纷相关诉讼的企业现状如何。由于涉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已经是体现了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偿债或已经倒闭,故我们在排名第二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诉讼基础上查询(2020年4月26日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公布时间顺序最近的十家企业在启信宝平台上查询反映的情况如下:(1)中山市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执行而终本案件;(2)中山市凯**淀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无显示异常;(3)中山市海*管业有限公司,无异常;(4)中山市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列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执而终本案件;(5)广东大**游艇设备有限公司,已列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执行而终本案件;(6)广东中**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异常,但曾多次涉诉;(7)广东菲**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异常,但曾多次涉诉;(8)中山泰*机械有限公司,已列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执行而终本案件;(9)中山加**酒店有限公司,无异常;(10)中山市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异常,但曾多次涉诉。
即随机查询涉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十家企业中已经有四家企业无法经营,虽然我们暂无法评判其中是否涉及其他多种背景及因素以及谁因谁果的关系,但至少对我们是一种警示:公司治理不良的企业很难高质量发展和持久经营。
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建议
中山本地企业想要在湾区建设中完成创新升级和“走出去”,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是基础,是有利助力,是必备条件,基于前文所述中山本地企业关于公司治理相关纠纷显示的乱象,提出如下简要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设计,明确各级(含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及限制。。
2、切实落实“三会一层”的实际效用,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不让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而且应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3、聘请法律顾问普及、加强公司法基础知识的培训,合法合规经营企业,提前避免相关违规行为和规避相关风险。
4、聘请外部会计审计,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李俊松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