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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机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法律途径分析

 

近期,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因执行疫情联防联控规定,停工停产一个多月,公司的正常经营、员工工资等成本照常支出,公司业务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公司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经营,公司股东们开始挺身而出,积极考虑如何为公司正常经营提供资金支持。股东为公司投入资金的途径主要有借贷、增资和投资三类,三类资金投入方式各有利弊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

股东可以通过借款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以应对公司短期内的周转困难、扩大生产资金短缺等问题,公司财务记账时作为借款处理,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其优点是:在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或借款合同到期后股东可以收回借款本金,股东收回借款不需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简单便捷。

股东在向公司提供借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明确禁止股东向公司出借借款的事项;章程无禁止规定的,再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存在比例、利息、程序上的规定,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其次,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通过前述方式,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若发生纠纷的,将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同时,公司的财务会计在记账时,应将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中,并注明借款用途,以免混淆。

 

二、股东以增资向公司提供资金

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运营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股东应按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缴纳,股东缴交的公司资本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和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以增资方式为疫情危机中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特点是,股东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后的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盈余分配等公司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由于公司资本的独特性与重要性,我国法律对公司的增资、减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若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帮助的,先要保证增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增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由于增资的程序要求严格,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增资款和出借款定性纠纷。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股东增资决议、股东间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审计报告的记载内容,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所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汇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便准确定性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为保障股东在增资后合法享有相应股东权益,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从公司增资程序规定。

另如果股东要将增资方式投入公司的款项取回,应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减资程序走完后才能取回投入相应的增资款。

 

三、股东向公司以“投资款”方式提供资金

若股东在履行了全部缴交注册资本义务后,股东以未履行增资程序的“投资款”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的,“投资款”的性质认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投资款”将可能被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或者借款,由公司进行管理。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如果股东的投资款不能补正增资程序而被认定为资本公积金,股东向公司支付投资款的行为相当于股东向公司捐赠,公司无偿获得一笔资金,股东不能取得投资款相应金额的股东权益。

还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股东不得任意要求公司予以返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而在《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也规定了,对于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使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理,股东亦不能随意抽回其向公司的投资款。因此,若股东以投资款向公司提供资金后,股东应认识到,当投资款被记入资本公积金后,该部分投资款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得要求返还;切不可以该部分投资款未被计入注册资本随时退回。

综上,股东以借贷、增资和投资三类方式为公司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各有相应的利弊和法律风险,股东应当在向公司提供资金时结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全面的判断。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幸泽胜律师、袁慧婷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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