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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受新冠疫情影响,是否可申请顺延工期?

2019年12月发生在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2020年1月开始蔓延到全国各地。此次疫情更是被世卫组织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次疫情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作出较为明确的肯定答复,但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外),估计并不一定全部能用不可抗力来处理工期延迟的问题(具体如何适用,请参阅本人团队所撰写的《企业在新冠病毒期间和过后应注意的法律事项(一)》一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的“通用条款”17条规定,瘟疫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此次新冠病毒影响面广且时间较长,为防范疫情扩散、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各地各级政府均采取了众多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复工备案、要求企业有条件复工等,众多企业也因此遭受了程度不一的损失。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定会对工程建设造成连环的影响,工期延迟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施工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及相关费用补偿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后28天内准备妥证明不可抗力的依据及引起工期、费用增加的文件,正式提出工期与费用的补偿要求;

在疫情发生期间,由于疫情造成施工企业停工的费用损失可以由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合理分担,与发包人及时协商费用损失如何分担以及如何支付问题;但下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a)因疫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b)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c)疫情停工期按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

疫情持续的,施工企业应在合理间隔时间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持续及疫情造成累计工期延迟及累计费用增加的情况;

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工期补偿及费用补偿的报告。

2)可在当地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同时企业还需保管好相关权威部门在官网上发布的公告、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道路被封堵的照片、视频等,企业向合同相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以及其他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可能需要向公证机构出示相关资料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也就是说,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发包人与施工企业有责任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发包人或施工企业要自担。

 

二、如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施工企业面对疫情的延续与影响,不能任由损失扩大,要打消因为新冠疫情引起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的错误想法,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做好施工节点的安排,并且及时通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

2、对于已经签订建材、设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和询问建材、设备供货商受疫情影响的状况,了解其合同的后续履行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预测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积极控制成本

此次疫情现在未结束且未来何时结束未知,政府及各企业对防控措施力度也大,必然影响到建设成本的增加,比如,人工成本会上升、建材会涨价、防疫费用会增加。因此,施工企业也应当充分评估此成本风险,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减少损失。

1)施工企业也要及时关注市场上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对于施工必需并且可以适宜存贮的建材和设备,在价格合适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购和储备,以应对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建材、设备价格可能上涨的风险。

2)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可进行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4)疫情的危险解除后,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人员尽快与返乡的建筑工人联系,督促其尽快返回工地以缓解可能会出现的用工稀缺问题,避免重新招募建筑工人带来的人工费上涨风险。

5)企业复工前,按疫情防治要求,企业应采购消毒防护物资、检测设备、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病毒消杀工作,这也会造成施工企业成本的上升。对于这一部分的成本,施工企业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这部分费用属于不可预见的成本,可由施工方与发包人合理分担。

6)由于疫情影响施工,原来租赁的设备设施的租金每天都在发生,也势必会造成租赁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租金照付的情形,施工企业的成本增加。对于租金,施工企业可与设备租赁方积极联系,协商疫情期间的租金分担问题,争取租赁方的理解。

以上拙见,意在抛砖引玉,不一定符合施工实际,办法也不一定方便适用,望见谅。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蔡盛长律师、叶莉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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