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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前,全球已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10万例,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疫情,世卫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虽然我国本轮疫情流行高峰已经过去,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令人担忧的是境外疫情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加。

由于多起境外输入病例存在瞒报信息、隐瞒外国旅居史等行为,为防止疫情经口岸传播,海关于 2020 年3月3日零时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出入境人员如有隐瞒或虚假填报,不按规定申报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热点案例】

2020年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关系,与其家人长期在意大利经商。2月下旬以来,廖某君、廖某海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3月6日,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危险犯,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当前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应予以追诉”故妨害传染病防治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行为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明示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四项犯罪行为模式,最后一项是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应理解为包括行为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措施或者治疗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即便如此,有的地方仍然出现了一些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防控疫情措施的行为,特别是有的本应隔离治疗或者隔离观察的人,故意隐瞒自己行程、病情和接触人员等情况,严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根据两高两部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入境人员因隐瞒行程和去向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成立妨害传染病病防治罪。但是,仅隐瞒自己的行程,没有产生传染病传播风险的,不构成犯罪

 

律师建议

国内防控形势向好,境外疫情蔓延告急。在这个关键时期, 瞒报身体状况,妄图蒙混过关,既是累及自身安全,更对他人造成威胁。如实申报乃法定义务,一旦隐瞒或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难逃法律制裁。

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内容是保证出入境人员本人及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真实准确的健康申明信息将有助于海关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并根据申报内容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跨境传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共抗疫情,人人有责。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朱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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