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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复工相关法律问题

 

2020年2月21日,中山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随着新冠疫情初步得到控制,广东省对新冠疫情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建筑施工企业开始陆续复工。本文对施工企业复工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如下探讨。

 

一、施工企业复工条件

为防疫需要你,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防控机制。企业需要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建设实施方案,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 

(二)对员工进行排查保障。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对防疫重点员工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排除新冠肺炎症状后才能安排上岗。 

(三)准备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应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如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

(四)按防疫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企业监测返岗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进行上报。避免员工集聚用餐,按照防疫要求对全部返岗员工进行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培训。

(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复工进度。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疫情并未结束,员工全部返岗,原材料的采购亦不能完全保证,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沟通,采取局部复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复工、人员及施工量递增等方式安排复工节奏。

 

二、工期顺延

本次疫情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据此,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一定的合同责任,主要是工期责任,即工期顺延。

本次疫情和春节假期部分重合,春节期间本身已经列入停工期间,春节假期后则可以分两个期间,第一个期间是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段,该期间施工企业显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工期顺延,需要分析在该期间内施工企业是否仍然受此次疫情的影响而不能正常开工,或不能按正常进度复工。根据法律规定,这需要施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从现场受疫情影响不具备施工条件(如被交通管制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无法供应(如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未开工)、劳务人员受人员管控措施影响无法返岗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

 

三、复工后的工资支付

(一)停工期间的员工工资支付

根据中山市人社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员工隔离期间,工资按照出勤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

(三)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据此、,受疫情影响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施工企业(总包单位)代为支付。

 

四、施工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分担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2的条款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上述条款,在本次疫情下,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上述第4及第6点费用。而第5点的赶工费用则应视发包人是否有赶工需求而定。

需要指出的是,施工企业的损失应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不同项目处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工程内容亦不相同,涉及的停工费用也会有所区别。首先,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材机调价条款约定处理此次疫情造成的人工费增加及原材料涨价问题,通常施工合同会约定人材机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如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不随人材机价格涨跌而调整,但人工费增加及原材料涨价的幅度严重超出建筑企业预期,履行合同已经对施工企业显示公平,此时可以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

 

五、建议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2条亦约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据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应该尽快就本次疫情及疫情造成的影响和因此导致的工期变化、索赔明细履行通知义务并附上相应证据。

(二)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我们建议,合理的保险方案应成为施工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计划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了降低员工和劳务工人感染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三)加速线上化

国家发改委2020年2月8日在《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中提出:“加快推进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据此可以看出,建筑行业的线上化已经加速来临,本次疫情更将加速建筑行业对线上化的认知。施工企业亦应该顺应趋势,积极促进自我转型,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王旗周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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