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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单位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及对策

 

2020年春节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蔓延至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为抑制假期返程高峰客流,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政府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时间。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工人又来自全国各地,自然成为防控重点。在此前提下,施工单位如何正确应对本次疫情、避免损失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除明确不可抗力定义外,还列举了不可抗力的情形,其明确指出瘟疫属于不可抗力。在2003年非典疫情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结合本次疫情,“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新型传染病,其确切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有效的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和掌握,本次疫情毫无征兆地在全国爆发,属于突发性社会事件。在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部门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控疫情的进一步发酵,包括延长假期、限制人口流动等。本次疫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在履行过程中施工合同的影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扩散以及受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类管控措施的影响,施工单位停工停产,在建工程工期延误,设备租赁、材料采购、人员安排、用工成本等各个方面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1、关于工期延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工期延误责任及赶工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此免责。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可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关于非正常停工造成施工单位人员工资、机械租赁费等费用的增加

复工时间推迟除影响工程进度外,还导致施工单位留守人员工资及停工期间机械租赁费用的增加。对于工程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合理分担,但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约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延期开工所产生的机械闲置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合理分担。

 

3、关于复工后可能出现的材料价格上涨

疫情解除后为了赶工可能出现大量工地集中开工的现象,届时将造成主要建筑材料需求的集中爆发,从而导致材料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已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材差调整办法作出具体约定,施工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未约定时,依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3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之规定,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虽然前述规定为部门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施工单位可作为参考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并积极谈判,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议

 

1、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依法依规复工

在全国对抗疫情大环境下,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工时间,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项目现场管理,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依规办理复工手续,争取早日复工。

 

2、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和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向建设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通知及提供必要的证明。因此,建议施工单位结合当地疫情情况、政府文件等内容,搜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为下一步的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3、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影响,履行止损减损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及时优化施工方案,评估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施工单位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

施工单位应当在疫情爆发后积极进行协商,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对于双方谈判的结果,以书面形式进一步固定。

 

5、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一方面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另一方面注意固定和收集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此外,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证据应予固定和收集,包括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的发放记录、闲置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及该设备的租赁合同、租赁费用支付凭证以及复工后的材料上涨前后的具体数值等。施工单位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索赔准备。

 

6、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减少损失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许多行业遭受前所未有的重创,对此,政府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如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9日出台了《疫情稳企安商二十条》等。施工单位可充分利用这些扶持政策,尽可能减少损失。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在防治疫情之余,施工单位应及早谋划、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争取将新冠肺炎疫情及防范措施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依法、依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 郭嫦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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