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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制度与法律业务机会

 

作者简介:陈冯钢,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和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研究方向为企业投融资、公司上市和公司治理等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2019326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金融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媒体见面会上表示,要增强我国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必须调整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结构,而科创板代表了财富管理的基本趋势可见,科创板(全称“科技创新板”)制度,在未来对国民的财富管理或财产结构,将产生深远的制度性影响。

本文拟从法律服务角度,探讨科创板制度对律师法律业务的要求及带来的业务机会。

 

一、科创板的规则体系

(一)科创板规则体系

截至本文写作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发布以下科创板相关制度和规则,包括:

证监会

2019-03-01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019-03-0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01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交所业务规则

2019-04-30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2019-04-1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2019-03-15

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2019-03-0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19-03-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问答

2019-03-0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19-03-2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2019-04-23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业务指南

2019-03-15

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以上制度规则,主要从科创板的设立背景与思路、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则框架、定位、注册审核程序、发行上市条件、发行定价与配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续监管、退市等方面,对科创板的体系作出制度安排。其区别于目前主板市场规则,有以下主要特点:

1、完善交易所场内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2、实行差异化的科创板上市条件;

3、实施市场化的科创板发行承销机制;

4、实行审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

5、制定多种场外场内交易特别规定;

6、执行上市后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减持、退市制度;

(二)主要规则简述

1、强调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创新性定位

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创新性定位。上交所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强化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创新多项制度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了,科创板持续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制度取向,明确了调整适用的规则范围和衔接安排,包括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的创新制度安排。

4、设置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发行上市和注册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这两个规则重点明确,科创板上市注册制≠不审核、强化信息披露与最严退市制度并行、上市指标重点为可实现市场化的市值。同时,规定了系列可操作化的相关具体标准和指标。

此外,对于存在同股不同股权、红筹或有VIE架构企业的企业而言,科创板上市标准进行了有条件的放开。

 

二、科创板的创新制度

科创板的整个顶层制度设计,包括注册制、退市、减持、交易、配售等多个环节,均有创新性变化。

1、发行及上市条件具包容性和开放性

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在上市条件上,科创板作为上交所新设立的独立板块,与现行的A股市场相比,有三大重要突破:

1)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

2)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3)允许红筹和VIE架构企业上市。

另外,券商投行因为要跟投2%-5%,并锁定2年,意味着券商投行需要实实在在地去挖掘企业的价值。

2、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和完善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

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须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

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督促引导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强化了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作用,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

3、实行限制性减持制度

1)根据企业在上市时是否盈利,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减持规定,且上市时未盈利企业相关主体的锁定期较上市时盈利企业的锁定期更长;

2)就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作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减持规定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相似。

规定高管层每年不能减持超过总股本的1%,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接盘方还有1年的锁定期。

这样的退市+减持制度,直接就排除了现目前A股主板清仓式减持的可能,并且垃圾公司想上市圈钱的也通通给过滤掉。未来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高管层只有通过用心经营公司才能够享受到红利了。

4、股权激励(包括期权)制度安排更宽松

1)科创板股权激励对象更广,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与主板相比较,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授予的股票价格操作上可以更低。

3)科创板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股票总量更高,规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5、允许红筹架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6、允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

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同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7、设立多项标准退市条件标准,实行严苛退市制度

严格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对交易量、股价、股东人数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终止上市。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关于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的规定;对连续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暂停上市的规定,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

8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

科创板市场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强化市场约束。

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专业能力。

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由市场决定,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

9、完善了战略配售制度

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科技创新企业高管、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发挥好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作用,促进股价稳定。

加强对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上市后交易价格监控机制,约束非理性定价。

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10、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

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统一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证监会依法批准上交所制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标准及规则体系。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11、审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行审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要满足50万资金+2年的交易经验的条件。

 

三、科创板制度对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律师的工作要求

1、《上市规则》第1.5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审核规则》第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市审核规则》第31条,要求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4《上市审核规则》第77条,要求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2)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4)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5)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律师事务所承办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业务规范

除上述科创板体系规则外,律师事务所承办科创板发行上市业务,还需遵循以下三个业务规范: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律师如何开展科创板法律业务

(一)科创板创新制度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1、股权顶层持股结构设计,为创新企业在实施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并购等方面提供合法合规的操作方案和协议,帮助企业建立符合科创板规则的管理体系。

2、熟悉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协助创新类企业整合技术团队、知识产权结构、申请或代办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收购或转让等业务;

3、熟悉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要求,设计、制订和修改包括法人类公司股东章程、上市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各专业委员会制度等配套法律文件,针对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做好法务咨询、管理和重大纠纷解决方案等;

4、承揽或承接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业务,担任股改专项法律顾问或发行上市法律顾问;

5、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法律顾问,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行政处罚、公司控制权、股东纠纷等方面,提供法务支持或解决方案;

6、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围绕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考核方案、人员认定、激励方案实施步骤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7、向创新企业在接受风险投融资、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子公司并购转让等方面,提供法务支持;

8、其他日常法律咨询业务。

(二)科创板法律业务开发

根据科创板企业定位、发行上市的特点,律师在开发科创板法律业务过程中,需注意针对性。

1、创新企业拟上市法律业务

1)开发科创板法律顾问服务方法:撰写相关文章、提供日常咨询;

2)开展科创板规则培训业务,如:律所举办免费讲座、知识平台课程、高新类企业协会讲课、顾问单位业务座谈、沙龙,高校学生群体讲座等;

3)针对新成立创新类公司或技术类创业者,开发创新公司顶层股权结构设计业务;

4)针对研发类创新公司或技术人员较多的公司,提供职工持股计划法律服务;

5)一般投资者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

2、上市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开发,具体方法包括:

1)寻求和券商团队合作;

2)参加高新技术讲座会议,寻找业务推介机会;

3)通过企业网站寻找目标公司;

4)结识创投、高新技术申报等相关行业人士,交流项目信息;

5)开设个人公众号进行业务宣传,树立专业性品牌;

6)向技术型创业者提供法律支持。

3、投资者法律业务开发

1)普通个人投资者投资法律业务,包括咨询、投资协议审查、尽职调查等;开发方法以提供日常咨询为主;

2)一般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并购、上市后中小股东保护等业务开发,应设计专门的法律服务产品,并辅以内容类文章进行推广,或定期举办相关讲座。

总之,科创板法律业务必然跟随科创板的财富增长效应,逐渐成为企业投融资或个人投资者的法律服务需求。

 

 

供稿:市律协金融委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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