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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之开展与探索

——以中山律协监事会为例

 

律师协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律师协会都在积极推动监事会的成立。通过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力、影响力,更好地落实监事会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中的监督作用、构建监事会在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中的监督作用、实施行业规则制定中的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作用等,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发展现状和职能定位

    统计资料显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虽然尚未设立监事会,但全国现已19个省级律师协会设立了监事会,其中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吉林、辽宁、安徽、内蒙古、甘肃、湖南、四川、青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海南、贵州等。广东省内,除揭阳、云浮、汕尾3个地市外,其它18个地市级律师协会均已设立监事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亦在积极推动尚未设立监事会的地方律师协会尽快设立监事会,以期达到监事会组织的全覆盖。

各省市级律师协会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一般在律师协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综合起来,主要定位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会费在内的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办理和落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六)监督并参与律师协会整体规划、要点的编制和具体工作、项目的推进落实。

 

    二、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工作的开展与探索

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于20161223日经中山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举选产生。成立两年以来,监事会注重参与协会内外的治理与监督,已成为中山市律师协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注意通过“共建共治共享”,达到与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协同共进”的目的。

(一)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工作的开展

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在经过2017年“摸着石头过河”、2018年“熟练和规范”后,监事会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不断充实、完善,希望在2019年届满之时进一步优化监事会职能,并通过汇总和提炼,总结出中山经验,以期给后届的监事会以参考。

1、中山市律协监事会通过两年的努力基本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对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届监事会虽然只有5名成员,但全力担负起对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计14个工作委员会和9个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活动的事前(方案/计划审核)、事中(活动内容和程序)和事后(活动效果/决议结果落实)的监督,确保律协各项工作、活动的合规性、普惠性、务实性,实现协会及其会员的利益最优化。2017年度,各监事平均工作时数近95小时;2018年度,各监事平均工作时数约为103小时,增幅为8%。监事们通过列席会长/理事会会议和各委员会工作会议、出席和参与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活动等方式,基本上实现了对律师协会工作的全面监督。

2、监事之间通过合理分工、灵活调配,依照各监事的专业方向意愿明确各监事间的职责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作的质与量。

    律协监事来自律师行业实务前沿,有各自专长的法律工作领域。监事会设立之初,即根据各监事的专长、兴趣,分别确定专项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因此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除能依照律协章程对各项工作/活动进行程序性监督外,在实体内容的监督中也发挥了积极务实的作用。

律协监事会对委员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活动的出勤/参与情况、方案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普惠性(是否符合大多数会员利益情况)、经费支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律协章程以及方案计划的落实、完成情况等,进行合理监督、深度跟踪监督、抽样监督和动态监督,不单纯流于形式。在监督过程中,各监事结合个人自身经验,提出合理、务实、有效的建议,帮助完善、优化和促进各项工作/活动方案和计划的推进,并督促各委员会及时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在监督的同时真正融入监督对象中,设身处地思考问题,促进、鼓励、协调委员会的发展。

3、监事会洞察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行业内外为律师权益维护作出努力。

在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及规则等的编制过程中,监事们能设身处地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例如,在年度评优活动中,监事会与时俱进,综合多方面意见后,督促协会依法依规重新编制了评优标准,使评优标准更人性化、合理化,得到会员的高度认可,促使律协的评优工作开展得更加出色。在委员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总结时,监事会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对工作计划或总结提出全面建议或评价,督促计划的完善落实和总结的客观笃实。在参政议政和新社会阶层各项活动中,监事长积极参与,勇于担责,与其他律师一起总结归纳行业需求和热点问题,为律师行业争取权益。

4、监事会工作流程日益规范化,监事意见的精准度逐渐提升。

通过2年的摸索和经验积累,监事会发表监事意见日渐严谨、客观和规范。在协会会长、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大力支持下,监事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和影响力日渐为各委员会重视,在年终总结时监事会对委员会工作的评价亦成为委员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规范监事会工作,在秘书处的大力配合下,监事会制订《委员会工作评价办法》并已经律协讨论通过,为监督和评价各工作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提供方法和客观依据。

5、监事会内部保持及时、畅通和紧密的沟通交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监督意见的原则性和包容性。

除定期召开的全体监事会会议外,监事会通过微信工作群、电话、不定期会议等方式,学习并熟悉市律协章程、监事会规则及其他规则,部署、沟通和交流监事工作的内容、范围,对个别难以把控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确保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和原则性,并强调一定范围的包容性,营造和谐但严肃的监督氛围和效果。监事会不断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事自身行为,以打造务实、高效的监事团队为目标,在不断总结反思中创新思维,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监事会工作模式。

(二)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在成长的道路上,中山律协监事会拒绝“墨守成规”,努力探索“中山路径”,不断深入和强化监督工作,实现监事工作的突破和创新。

1、监事会完善机制,以体系化、规范化为抓手,并因地制宜推行“AB角分工”模式。因我市律协监事人数不多且自身工作繁忙,面对庞大的监督工作,监事会在监督理事、会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中,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对外公布每位监事分工,使律协监事会工作更加清晰透明。监事与监事间亦组成AB角,做到监事间互相协调配合,大大提高监事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对监事工作的全面覆盖奠定良好基础。

    2、律协监事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讲究方式与方法,努力成为行业发展“严管厚爱”的践行者。监督工作既要严格、严谨,也需包容、爱护。工作过程中,监事会在外部与理事会、秘书处稳妥对接,定时沟通、交流,提高落实工作的效果。内部积极学习和借鉴行政机关运行、管理的模式和方法,提升监事的决策能力和监事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监事会定期组织会议,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微信、电话、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保持监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流,搭建互相学习的平台,及时汇报工作成果,分享监督经验和监督意见,不断提高监督的量与度,使监督工作更加到位,更有利于行业的规范与成长。

    3、总结和借鉴其他监事会的发展经验,不断创新监督模式和思路。监事会通过走访、座谈会的形式与周边城市的律协监事会进行不断交流与学习,拓展视野,增加新思维、新观念;借鉴省律协、其他城市律协监事会的合理经验,不断改进我市监事会的运作模式,提高自身服务意识。除行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外,探索建立监事会与律师会员间有效的沟通机制,探索对会员的监督、会员对律协的监督以及行业共促等全方位监督模式,使监事会不仅仅是监督者,更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桥梁之一,使协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律师,贴近律师行业,更好地作用于律师、作用于律师行业,服务大局。

4、积极探索行业党建与监事会工作的交叉互补与共同促进。十九大以来,党建在行业及律所的引领地位进一步得到确定和落实。如何将党建工作与监事会工作结合起来也是中山律协监事会一直探索的问题。在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成立后,经党委推荐和组织部考察及律师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监事会中的2名党员监事成为中山市律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使行业党建与监事会工作的交叉互补与促进成为现实,今后,在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监事会将进一步通过实践探索实现二位一体的可行路径,为行业党建和监事会发展作出贡献。

5强化监事担当精神,提升监事责任感、使命感与工作成果认同感。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监事会不断强化和提升监事在履职中勇于担当、勇于监督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及时交流总结监督经验和典型案例,以点带面,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工作的提升,为我市律协日后各届监事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和参考。

 

中山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虽是新生机构,但通过不断的学习摸索,监督工作初具成效。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夯实监事工作基础,扩大监事会在各个社会层面的积极影响,为中山律协监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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