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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简介:雍雪林,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正法律研究院理事,曾 2011年度、2014年、2016度、2018年度中山市律师协会理论创作奖。

 

 

【情景案例】

于某与宋某于20011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在一家电子公司任高管,妻子宋某开了一家服装店,日子过得很平淡

20103月,于某辞职,用家中的积蓄20万元,同学王某、赵某共同创办A公司,经营电子配件类产品,该公司的股份于某占40%、王某占33%、赵某占27%,经过几年经营,由于产品定位较准,市场认可度较高公司运营稳定,股权也大幅度升值

20178月,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于某持有的A公司40%股权,并希望自己成为A公司股东。于某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拒绝 

请问:于某在A公司持有的40%股权应该如何分割?

 

【本案分析】

本案涉及股权分割问题。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的特点,在分割股权时不能像对待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简单处理。尤其涉及成为公司新股东的问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难以实现

本案中,于某与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与其他股东创办A公司,于某名下40%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关于于某持有的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宋某通过分得股权而获得A公司的股东身份,如果包括于某在内的公司股东全部同意,接受宋某成为新股东,则宋某的要求可以实现。

但是,于某已明确表示,A公司的股东不同意这种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对于某名下40%的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值,股权继续由于某持有,由于某按照实际价值的50%宋某支付股权补偿对价,以体现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

 

【案件启示】

公司股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是股权分割与其他财产分割的区别。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参与管理,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的前提。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属于非股东身份的一方,想通过股权分割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在受到原股东排斥的现实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作为配偶一方,应多方搜集公司经营状况等证据,证明股权的实际价值提供合理性参考及依据争取相对合理的股权补偿对价,这才是明智之举但是,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股权分割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另外,对于双方争议的股权价值问题,涉及所在公司的资产、账务及其他股东利益等,则可能须另案提起股权分割之诉进行解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供稿:市律协民商委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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