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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

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简介

吴崇岳,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2005年1月开始执业,专注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对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对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有深入研究。

苏沛珊,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开始执业,办理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工作经验。

 

【案情简介】

毕某于2013年8月31日入职A公司,A公司与毕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毕某按中山市社保缴费基数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8日,毕某在工作中受伤,人社局认定毕某此次受伤为工伤。2014年6月2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毕某为十级伤残。2014年7月16日,毕某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元。

2014年7月12日后,毕某受伤后未回A公司上班。

2014年8月11日,毕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2014年7月的工资(含提成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4年9月29日,毕某撤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

2014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作出裁决,A公司需向毕某支付7月工资2566.67元,驳回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成工资等仲裁请求。毕某此后向法院起诉、上诉,2015年5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需向毕某支付7月工资2926元。毕某申请再审,2016年12月25日,省高院驳回毕某的再审申请。

在前述的仲裁、诉讼程序中(以下简称“第一次仲裁及诉讼”),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为2014年7月12日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资标准、是否需要支付提成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完全没有涉及工伤待遇问题。

2016年12月26日,毕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三金”)。在仲裁期间(2017年1月18日),毕某获得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4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毕某于2014年6月26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时已知悉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其于2016年12月20日才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申请仲裁,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为其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广东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作出再审裁定,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于2016年11月25日才明晰,因此上述两项请求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向毕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0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88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笔者认为,“三金”的支付主体及支付时间不完全相同,仲裁时效应当分别考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在本案中,毕某于2014年8月11日就工伤待遇等申请劳动仲裁,此时仲裁时效中断。但毕某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销工伤待遇的相关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毕某撤销上述请求,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从2014年9月30日开始重新计算一年。而毕某于2016年12月26日才再次就工伤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的仲裁请求未超过时效,毕某该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毕某于第二次仲裁期间(2017年1月18日)才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毕某的实际工资标准参保,社保基金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数与毕某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在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毕某才知道自己存在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才明确,因此,毕某该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支持。

三、第一次仲裁及诉讼中,毕某撤回工伤待遇的请求后,毕某可在一年内就工伤待遇赔偿再次申请仲裁,不需等第一次仲裁及诉讼作出最终裁判

仲裁庭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时才明晰,并据此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超过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该认定不妥。

在第一次仲裁时,双方已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劳动关系解除后,毕某就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第一次仲裁及诉讼期间,毕某就工伤待遇另行申请仲裁在程序上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即使第一次仲裁及诉讼对毕某工资标准的认定与第二次仲裁有一定关联,但仲裁庭完全可以在工伤待遇赔偿案中就工资标准作出认定,毕某没有必要等到第一次仲裁及诉讼作出最终裁决才能就工伤待遇提起仲裁。

综上,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的仲裁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得到支持。

 

 

供稿:市律协劳动委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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