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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探析

 

作者简介:张爱华,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两岸三地经贸关系日益密切,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扩大,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凸显。而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一环,有利于逐步推进内地与港、澳互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并使之成为三地社会经贸发展的重大助力。

 

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司法部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简称《联营管理办法》),并经过了四次修订,将两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合经营定性为合同型联营。

2016年,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工作,并对《联营管理办法》作出突破,试点开展合伙联营,以求更加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

伴随着粤港澳三地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再次强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中山在拥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而欢呼雀跃的同时,也是否应该冷静下来思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机遇,还是更多的挑战?在大湾区建设主题下,省委将未来中山发展主题定位为:建设成为珠江东西两岸融合发展的支撑点、沿海经济带的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极。中山如能按照省委的定位要求,将在整个粤港澳产业链中扮演产业链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同时也将成为湾区枢纽城市与内陆广阔腹地有机连接中转站,各种要素、资源、信息、思想聚集与交流交换的集中地。因此,中山要利用好枢纽中心和侨乡这一特殊优势和先天条件,抢先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使之成为中山第三产业的新增长极,也为中山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抢占法律先机、夯实发展基础。市场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如果我们不去抢占这块领域,就很快会被广州、深圳、甚至是珠海的律师事务所所抢占。

 

二、鼓励、支持中山市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联营所的意见建议

粤港澳框架下进行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联营,其优势和利益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联营可为内地或者香港客户就涉及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问题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法律服务,从而为双方的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供极大的纵深空间;再次,在联营模式下,两地律师所会共享信息资源、管理经验并进行人才交流,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在操作高科技项目、境外投资、境外上市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力能日趋国际化,提升服务的内存品质和附加值。而在同时也存在诸多影响或者制约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层合作的制度、体制和文化因素。如何突破?归根结底是增强实力,顺势而为。

一是要在对国家政治、法制、经济建设方针有准确的领悟,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有清晰准确预判的基础上,就建立联营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业发展政策。比如,今年7月,四川成都市委和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国际门户枢纽全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助力作用。针对本土企业参与海外并购、国际投融资、国际工程承包、跨境争议解决时面临的诸多复杂法律问题,《意见》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查明等前期法律服务,提高对外投资决策精准度。《意见》还提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对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部批准对外联营资格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律师事务所引进的取得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每名给予5万元奖励。这些政策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是市律师行业协会要积极牵线搭桥。北京、深圳等城市都分别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为促进两地律师业的合作联营、双赢发展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标志着两地律师业进一步交流合作进入了政府有序管理的新阶段。今年3月,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率领多名政策局局长赴中山考察,为落实即将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做准备,林郑月娥一行还参观了中山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和建设中的深中通道及毗邻的翠亨新区。市律师协会要抓住这一机遇,争取中山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与香港签署法律服务相关合作协议,为开展联营合伙律师事务所夯实政策基础。

三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规划,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明确遴选范围、培养规划和培养目标。律师协会建立健全涉外律师人才库,作为涉外法律服务重点联系、推荐和使用的对象,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定期选派优秀律师赴香港、澳门实习、考察以及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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