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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和保护

 

作者简介: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09年7月开始执业,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商事仲裁和诉讼、刑事辩护等。

 

 

一、案件背景

2018年9月21日,微信公众号“鲁山检察”发布的文章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双方和解,最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小赵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二、律师点评

刑事司法现实中,因为涉嫌强奸被有关机关由“刑事拘留、逮捕”转换为“取保候审”是极其少见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赵算是“幸运”的,一方面是基于小赵未成年的特殊身份,一方面是获得了受害人小花及家属的谅解,但笔者认为关键还是当地检察机关基于挽救的目的综合各种因素而最终给予了小赵较为厚重的人文关怀。

关于小花的个人情况微信文章公开的内容较少,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小花个人私隐的要求,另一方面受害人估计已经承受了较大的“心里”或者周围“舆论”的压力,甚至是周围亲属亲朋的轮番劝导。那么小花将来的道路走得如何,虽和法律无多大关系,但从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如何预防,作为律师,还是有话说的:

    (一)明确是非观念、加强德育的培养

     在目前义务教育已经普及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七岁入学,十五岁已经初中毕业。本案从微信文章可以推出,小赵本身属于心智正常的人,但小赵已经年满十六岁竟然还只是初二的学生,这一点是否要对小赵的受教育经历进行审核,抑或对小赵进行心智查验呢?

作为仍在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学校的教育不仅需要灌输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德育的培养。而在目前诸多的学校教育中,恐怕更多的是灌输知识,学校、社会和家长对升学率重视超过了德育的培养。德育的培养恰恰是对事物是非对错有明确清晰的认知,如果自身切实接受了是非对错的良好训导,恐怕类似案件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二)严刑峻法震慑违反犯罪,切实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对国家未来的影响无需多论。本案中,对于小赵的保护明显超越了了对小赵的惩戒。难怪网上出现了调侃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是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论调。

《后汉书·崔骃传》:“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本案中,小赵将来会受到的司法惩戒或者挽救效果如何暂时无法评判,但是对小花的人身损害是一辈子的伤痛。从社会利益评判的角度来说,所犯的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与所受的惩罚(本案尚未受到法律最终意义上的惩罚)在社会宣示意义上是不对等的,难以令人信服,用“始作俑者”来评判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方法恐怕亦不为过。

强奸罪是比较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对强奸罪也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笔者也希望本案能够在法院审判阶段得到有效落实,小赵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

(三)增强自身保护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较低。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不厌其烦教授相关知识,告诫未成年人主动远离不良场所和不良人员,对发现未成年人出入不良场所和接触不良人员的,及时纠正和严加管教,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生活认知。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和人格尊重

本案微信文章不仅将涉案事实简要披露,而且将相关当事人图片部分公之于众,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难免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关注和对号入座,相关隐私存在泄漏和被人窥探的风险。笔者建议,此类案件不仅不可以公之于众,而且还应当做好保密事宜。在个人名誉私权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该案的公布难免会给当地司法机关带来不必要的侵害公民私隐的违法隐患。

 

三、结语

本案中处于花季年龄的未成年人,虽然没有过早的凋零,但已经提前遭遇了寒冬摧残,实在令人扼腕。律师再次建议,刑罚威吓的牙齿并不能即刻张开,时时刻刻去保护受害者和惩罚犯罪分子,唯有自身增强保护意识,准确识别风险,远离危险境地来有效减少并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

 

 

供稿:市律协未成年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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