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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是不正当争行为吗?

 

作者简介:

雍雪林,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中山市律师协会2011、2014、2016年度理论成果奖。

黄翠竹,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情景案例:

A公司独家代理了美国H品牌的汽车配件产品,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品牌在中国大陆享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经营同类产品的B公司,为提高公司效益,其在自营网站上发布宣传信息称:“我们主要代理美国H品牌产品......”,并将从A公司处购买的美国H品牌产品再次销售给他人。A公司得知后,以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请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本案分析:

本案中,B公司向A公司购入了美国H品牌的产品,在支付了货款后,B公司就取得了所购产品的所有权。而在B公司与A公司的购销合同中,并没有限定购买者B公司不得转售,B公司作为所购产品的所有权人。享有对外销售所购产品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故B公司是可以进行销售的,A公司无法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

B公司在A公司对美国H品牌产品有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在其自营网站上发布宣传信息称:“主要代理美国H品牌产品”,而在交易市场中,销售和代理是不同的概念,代理商是产品生产商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的代表,其所授产品直接来源于生产商,并提供与生产商同等的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代理商较于普通的销售方更值得信赖,优先选择代理商的可能性更高。B公司的做法显然存在利用代理商身份吸引消费者,进而增加其销售额的意图,这会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取得H品牌生产商的授权代理,其销售的产品直接来源于H品牌生产商,使A公司的潜在客户减少,市场竞争力下降,商业利益受损。B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A公司可向B公司索赔。

 

 

风险防范建议:

在市场交易中,为避免他人转售以及抢占一部分市场的情况,独家代理商应当在销售其代理的产品时注明不得进行转售,保障自身代理的唯一性。

企业在宣传其产品时,应采用真实及符合产品状况的文字及说明,禁止使用令人误解或误导的语言,更不得虚假宣传,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还可能背负沉重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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