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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权固化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周志鑫,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员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9年,专注于民商事、刑辩、公司法务业务等。

 

摘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股权固化制度就诞生了。随着各项规章的出台,农村股权固化逐步推广,现有部分地区实现了全覆盖。本文通过对农村股权固化概况作了初步介绍,并提出了自己对农村股权固化进程中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希望能推动农村股权固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村股权、股权固化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

 


一、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概况

(一)农村股权固化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农村股权固化,实际就是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量化成股份,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股份为依据分配收益的农村新经济模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集体经济日益壮大,农村集体资产已成为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此时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其将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股权的形式固化下来,分配到每个人集体经济成员的手上。笔者认为,其诞生是历史必然的产物,是当下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二)各地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情况

农村股份合作制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198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成立全国第一个农村股份合作制——沙河镇杨箕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之后,农村股份合作制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迅速展开。1991年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郊村实行股份合作制,并对股权实施固化(死股),规定“新不增、死不减”,之后在全区实行股份合作制,并对股权实施固化(死股)。 1992年下半年,南海尝试在罗村镇下柏、里水镇沙涌和平洲区洲表村三处试点,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1993年8月底,正式在全区农村范围内推行股份合作制。2002年4月中山市试点推行股份合作制,2006年全市24个镇区的农村全部实行股份合作制。2003年7月,东莞市城区范围已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制改革,按市政府改革政策,实施股权固化(死股)。除广东省外,1993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成立益乐股份合作经济社,2002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全面推广股份合作制;2003年8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和狮子营两村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社;2004年10月北京市昌平区全面推广股份合作制;2004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全面推广股份合作制……从上述可以看出,全国各地早已经陆陆续续推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制,如中山市、佛山南海区都已经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笔者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地方会中山市、佛山南海区一样,全面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这是必然的趋势,也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模式。

 

二、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有依据的

(一)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有章可循的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11号文件《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指出“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文件中指出农村和农业的发展都进入一个新时期,在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也迎来一些新的问题急需解决,而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是可行的方法,可见,这时候的股份合作制是已经是被国家关注的,也是得到相关行政规章认可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其是得到国家倡导的,并不是毫无跟据的一种农村经济发展的模式,尽管这个时候并没有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有过细的规定。之后,2004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10月25日佛山市政府发布37号文件《关于佛山市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6月10日三水区政府发布20号文件《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三委发「2005」20号)》、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陆陆续续的行政规章出台都在说明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有章可循的。
    2007年10月9日,农经发[2007]2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该指导意见中清晰提出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推广,同时意见里面对如何具体实行该项制度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等方面,同时还不忘倡导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思想工作。笔者认为,如果说1993年中共中央的11号文件只是提纲挈领,那么现在这份文件就是一份具体操作细则。让大家做到心中有数,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

(二)股权固化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为什么说第20条的规定是说明了股权固化是有法可依的?笔者认为正因为农村土地可以承包,才为农村股权固化提供了诞生的意义。假设农村土地不可承包,只能由村民自行耕种,那么股权固化的也无意义,因为农村股权的固化更大的意义就是在于将资产聚集起来,更好的输出其价值,然后分配给农村的各成员。土地承包让土地集中起来给以少部分人耕耘,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由土地承包所带来的收益能按固化的股权分配,解决了如何分配农村共同收益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难题。换个角度说,笔者认为,股权固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相吻合的,农村股权固化是有法可依的。


三、农村实行股权固化制度的意义

2015年一篇名为“农村社区股权固化,让农民世代端上金饭碗”,“金饭碗”三个字真真切切道出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含金量。 在未实行农村股权固化前,村里土地产权和资产不明,村书记和村长高高在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人鱼肉,曾有人戏言,全民所有就等于全民所无,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将股权固化到集体经济成员手上去后却打破了这一说法,一本股权证真真实实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感受到什么叫权利,什么叫收益;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村里土地产权明晰,资产一目了然,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拥有财产权和收益权。产权变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股东,村集体经济经营风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有效地提高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股份社发展和经营状况的关注度,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监督的力度也明显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业或就业,家庭实现了多渠道收入。股权固化确立了集体经济成员持有股权的物权性和稳定性,落实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

 

四、对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正确认识“收益”

“200幢花园别墅,建设独具江南水乡特色的“青瓦白墙”,沿河修路植树,人居环境优美宜人”且被誉为“中国十佳小康村”的梦兰村是也股权固化的受益者,这样的成果是每个村想实现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并不是每个村实行股份合作制一开始都会有收益、都能向村民分红,所以必须要有思想上对该制度的充分认识与接纳,我们既要能欢喜接受分红,也要淡然面对暂无任何收益可分的情况,正如并没有一种经济模式是稳赚不赔的一样。一开始在推进此经济模式就该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识到一点,否则一旦没有分红,就会容易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干部不信任,造成群体上访等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当然对集体经济的各项收支均应尽量透明化,毕竟股权固化带来成员对集体资产更多地关注,唯有透明对外,才不会带来过多的猜忌与不信任。

(二)农村股权量应保持不变

“生不增,死不减”是目前股权固化最大的特点,股权持有人死后该股权按《继承法》继承,无继承人收归集体。股权按《继承法》继承,这点无争议,但是假若无继承人呢?该股权回收集体?假若继承人是外嫁女呢?外嫁女是否能继承该股权?如若能,外嫁女的子女非本村人是否可继承其母亲的股权?这些问题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显露出来。笔者认为,倘若要遵循旧历,保护农村资产不外流,那么股权的处理可参考现行农村土地的流转,可本村内流转,不得向村外人转卖或赠与。另外关于股权回收这部分,这不禁让人思考,收归集体这部分的股权如何处置才是恰当?参照《公司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注销?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权的数量会越来越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会越来越集中到一部分人手中,甚至时间足够长,最终所有的股权都回归集体,都被注销?那么以后的收益无人享有?笔者认为,相关股权的回收没问题,但回收后应发放到村民手中去。那么该给谁?笔者认为给最需要的人。给每个村最需要经济帮助的人。至于如何来定义这个,可以全村投票,也可以提前设置一些条件,符合者得。这里,笔者认为该给村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优先,因为这部分人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中需要帮助的,他们年老无法劳动亦无经济收入。又或者给集体经济成员建立积分制,参考积分入户一样,分高者家里有没有股份的优先获得。总而言之,即便股权回归到集体中区,也应只是暂时的,最终要回归到经济组织成员中去。

(三)集体股设置的无必要性

在目前推进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上,部分经济组织保留了部分集体股,从而达到确保有资金可用在农村的公共事业中。现实中是否确有必要做这样的设置?笔者认为,这样的确是能确保到有分红时能截住部分资金可用于公共事业中去,但是集体股设置多少为宜?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公共设施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固然要投入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多,但是集体股是不变的。笔者认为,其中并没有集体股设置的必要,相关资金可以从个人股里抽取即可,经所有拥有股权人投票表决。

 

五、结论

2018年中山市政府颁发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府〔2018〕28号),从体制和机制上深化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这说明,目前中山市已不再是推行这项制度,而是进入另外一个更深层次的阶段----完善阶段。我们说,农村股份合作制带来的股权固化也并不再是新鲜事物,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到现在,人民开始摸索出一套更好的模式去推行,尽管在量化资产、认定股权资格等问题上仍十分艰巨,但是在总体的操作上早有定数。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从来就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但是路走着走着总会走出来的。股权固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确实说是福音。农村股份合作制也确确实实是当下顺应经济发展,迎合当下农村经济需要的值得好好推广的一种经济模式。

参考文献

[1] 邱秀娟.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设置与流转问题探析[J].公民与法,2016年第3期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公室.股权改革之南海经验[J].农村经营管理.2017.1

[3]杨琪.苏州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改革调研[J].中国老区建设,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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