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消极履职 检察公益诉讼可能“开怼”
自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后,2018年3月2日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得到完善。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行政机关的应对和需要特别注意事项做一简要介绍提示。
一、行政公益诉讼领域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4、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领域
5、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二、行政机关应对
首先,建议行政机关提前给自己做个“体检”。
行政机关应当对于自己履职范围内还未完全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作一个“内检”,审视一下自己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监管不力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影响大、关系到当地民生、涉及面广的事件和行为。了解清楚为什么没有解决,难度和障碍在哪里,有没有化解的办法,行政机关自己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和穷尽等等。这也是化解行政机关自己问题的一个好时机。有准备的、主动的纠错总是好过诉讼时的被动。
其次,重视并积极落实检察建议。
如果,行政机关“有幸”接到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千万要重视,此时还有主动纠错机会,行政机关如果应当积极督促、整改和履职,把握时机推动问题解决,化解危机,同时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回复检察机关,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再次,万一被诉也要争取检察机关撤诉。
从最新公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即使进入诉讼阶段,行政机关还有挽回的余地,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并同时要求说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特别注意
从本次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来看,行政机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能认为发一发责令停止、责令改正、罚款或其他的处罚文书,就是有效履职,还应当切实监督行政相对人停止和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后果。
供稿:市律协行政委 王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