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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4日,王某在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冰柜。次日,按照酒店用品经营部的下单,某电器制造公司就把涉案商品运至酒店用品经营部,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出货前把关不到位,该涉案商品实际为参展样品,内部还存有展会时的物品。而酒店用品经营部在收货后就立即将涉案商品运至王某住处,在搬运过程中还造成了王某住处的地板损坏。待王某收货后将商品情况告知酒店用品经营部时,酒店用品经营部才知悉涉案商品为样品。

 

协商不成后,王某以“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酒店用品经营部退还货款;二、判令酒店用品经营部一次性按货款的三倍赔偿;三、判令酒店用品经营部赔偿地板修复费用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1)涉案商品并非新品,系生产厂家的参展样品,外观亦存在瑕疵,王某要求退款退货及由酒店用品经营部承担退货的所有搬运费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2)酒店用品经营部未事先告知王某商品情况,是隐瞒事实的行为,但不构成重大欺诈,因此王某要求按货款的三倍向其赔偿,缺乏理据,予以驳回3)酒店用品经营部造成王某住处的地板损坏属于事实,王某提出地板修复费用的诉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1、涉案商品是样品而非新品,而且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酒店用品经营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销售品属于样品而并非新品,属于欺诈行为;2、酒店用品经营部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重大欺诈”也应承担三倍赔偿款。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1)根据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在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时,如无特殊约定或说明,消费者所欲购买的产品一般应为未使用的新产品。现实生活中若是对样品进行买卖,一般会由买卖双方特别约定或卖方明示交付之物为样品,且商品销售价格亦一般会与新品有所区别。因此,在本案中,王主张如果知悉涉案产品是经过展览的样机,其不会选择购买该产品,该主张符合一般的消费习惯,本院予以采纳。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但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除有诱使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需有另一方当事人存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本案中,在双方订立合同及发货流程来看,并无证据证实酒店用品经营部存在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产品信息的情形,因此,王某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酒店用品经营部构成欺诈的理由不够充分,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认定样品误当新品卖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包含两个要件:一是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诱使对方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酒店用品经营部虽然存在样品误当新品卖的违约行为,但因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依法不构成欺诈。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注意:

1.购货时,应要求在购货凭据中列明货物的详细状况;

2.收货时应及时确认货物与购买商品一致,并检查是否完好无损;

3.发现商品存在缺陷等问题,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并留存相关的证据;

4.牢记维权期限,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

5.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与商家协商未果时,应及时选择维权渠道合理维权。

 

 

供稿:市律协民商委

蔡艳雪律师、曾铭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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