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首页 > 业务交流

如何识别、规避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那些坑儿?

--兼谈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额不退”约定的效力问题

 

2018年3月15日是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第一期律师说案栏目,就与您聊聊生活中常见的预付式消费。

 

一、案情简介

 

孙某经朋友介绍,与当地知名的某美容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购买私人定制式的纤体瘦身疗程。

 

鉴于纤体瘦身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服务协议特别约定:孙某须保证遵照纤体方案,按时参加纤体项目及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因孙某自身原因不配合履行,或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纤体项目的,则美容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服务,所收取的预付费用不用退还。

 

此外,美容服务公司还特向孙某发布声明书,当中载明:为促使阁下达到理想的疗体效果,阁下必须:(1)遵从我司的顾问指示;(2)配合营养师的指导及配合进食时间;(3)配合纤体部之安排并参与所有纤体疗程。如因阁下的个人原因,不能配合我司上述之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我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或保留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期后,孙某开办了VIP贵宾卡,一次性预存10万元人民币。按约定,所有纤体项目疗程单价均按85折从卡内金额中扣减,服务期为半年。

 

孙某在开卡后一个月内,先后多次接受了纤体瘦身疗程服务,但因体重并未能减轻,便自行停止参加剩余项目。孙某后因与某美容服务公司协商退款未果,于协议服务期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服务协议,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法院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服务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无需再予解除;(2)服务协议及声明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3)孙某没证据证明纤体瘦身无实际疗效,且系因自身原因而不愿继续接受相关服务,本身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亦违反其在服务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单方放弃服务,不退还任何费用”系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1)合同期限已届满,自不得适用解除;(2)孙某因自身原因不接受纤体服务,导致原服务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综观服务协议及声明书的内容,仅对孙某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并无美容服务公司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约定。作为消费者的孙某一旦预付了服务期内的所有费用,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也无法放弃接受服务。是故,关于孙某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某的责任,排除了孙某的权利,应属无效;(4)孙某在本案中虽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不能按照服务协议中有关“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来追究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孙某预存卡内的10万元,按已接受纤体瘦身服务的正价予以扣减,且再扣减孙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款项由某美容服务公司退还孙某。

 

三、法律点评

 

预付式消费是商家常见营销策略,常见于美容美发、餐饮服务、健身运动等行业。商家常以开办年卡、优惠卡、VIP卡等为名义,许诺消费者只要一次性充值款项,即可享有特定的消费折扣优惠。

 

商家采取预付式消费的推广模式,能迅速回笼资金,有助于经营性扩张。但同时,预付式消费也蕴含着商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难以确保资金安全等法律风险。

 

以本案为例,商家在服务协议中添加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即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虽然该格式条款无效,但并不导致协议全部内容无效。如果消费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不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得以免除。法律寻求在商家及消费者间取得权利保障的平衡。

 

除商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外,预付资金的安全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我市媒体曾报道东尼界美容美发中心收取客户预付款后无故停业,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相关服务的事例。由此,也引发了多起诉讼纠纷。此外,商家骗取预付资金后卷款跑路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存式消费之前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商家的信用情况,确保商家有履行能力;

2、按实际需要购买产品或服务,切莫贪图优惠、做到理性消费;

3、签订有关协议前仔细阅读理解协议内容,做明白消费者;

4、合理行使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后悔权;

5、发现商家违法违约时,善用维权武器。

 

 

                            供稿:市律协民商委 温观生 周颖俊

Copyright © 中山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1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