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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温度与硬度

——兼谈老年人权益律师服务产品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广东是目前全国老龄人口超千万的老龄人口大省之一,2016年底,广东省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为133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5%。如何让庞大的老年人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形成健全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考验着社会治理者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社会治理,制度先行。10月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从法制层面解决一些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条例》一定程度上改变婚姻家事法律法规受困于“清官难理家务事”,“柔性”有余而“硬度”不足,造成维权难以落地执行的缺陷,使老年人权益具有了硬度;另外,在涉及老年人权益权能和权益保护方面,更多体现老年人身心特征,摆脱大多数法律条文的“冷酷”一面,体现了更多的“温度”。作为一位社区律师,笔者就长期接触老年人法律服务,结合《条例》精神,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律师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产品思考如下。

 

一、基层自治组织介入赡(扶)养纠纷法定化,但注重教育与调解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述条款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具有主动介入的法定义务。我国社会长期存在“法不入家门”的传统,发生在家庭亲属间的赡养纠纷,受害者往往需要大声疾呼、积极地主张权利甚者是提起诉讼,才能得到外界帮助。但是对抗性、指责性的纠纷提起方式又势必会深化扩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适当的赋予社会力量权力,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家庭内部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益尝试,例如“居委会大妈”就是在熟人社会,用情理并重、说服教育的方式介入调处纠纷,因容易就近了解当事人思想、行为动向、便于进行“拉家常式”、“将心比心式”的调解,往往能够起到不一样的效果。笔者建议,在法规赋予基层组织调处权利后,下一步还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培养提升基层工作人员调解能力、激发基层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二、重申老年人婚姻自由,政府与社会应提供更多指引

 

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往往会遭受一些约束。一些老年人的子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主要原因是担心老人受骗,担心老人的财产被分走。这些担心其实反映子女并没有把老人本身视为一个有独立权利的人来看待。尽管在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婚姻的幌子骗取老年人钱财。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就必须因噎废食,放弃他们最基本的婚姻自主权。因此,《条例》中除再次强调“赡养人、抚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外,还明确禁止“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强行索取、隐匿、扣压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

 

在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相对而言有所弱化,社会应主动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婚姻普法教育、向老年人明确详细告知与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利于老年人更好地行使其婚姻自主权。

 

三、独生子女照顾老人可以享受更多便利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同时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给予特别扶助。该条规定虽然还没有细致的操作方法,但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进行特别考虑显示了立法者对特定社会现实问题做针对性处理的思路。80年代以后,我国出现了大批国家政策规范下的独生子女家庭。当这批独生子女达到婚育年龄时,国家又鼓励生育二胎。于是大量形成一名年轻人在兼顾工作的同时,要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名小孩的情况,独生子女背负的家庭照顾义务确实前所未有地沉重。因此,除了单方面强调子女要向老年人履行多探望、多照顾的赡养义务外,立法也在寻找合适的路径,为子女减负,使子女在更具支撑力的环境中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四、加强对老年消费领域监管力度,司法及时保护老年人消费权

 

老年人遭受消费侵权是近年来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高发领域,主要表现在健康保健、投资消费领域诱导、欺骗、强迫老年人消费的的现象。因此,《条例》从要求相关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及时处理相关案件,政府部门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部署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工作。

 

五、老年人权益保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条例》还体现了对老年人保护其他方方面面,就维权服务而言,《条例》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司法机关采取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作为一名律师,在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产品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尝试:

 

1.规范律师见证,补位遗嘱管理。目前现实中除公证遗嘱之外还存在大量其他形式的遗嘱以及在遗嘱的执行管理中需要法律服务,而律师因遗嘱见证事务收费低、服务周期长、潜在的风险高,缺乏介入遗嘱见证的动力。另外我国对遗嘱管理尚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对律师在该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形成一定的制约。随着服务需求的增长以及新《继承法》的出台,规范律师见证及遗嘱管理,由市场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便捷高效的遗嘱法律服务,是律师可以深入拓展的业务领域。

 

2.精准普法,为老年人群体设计贴身法律宣传产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对法律宣传工作的要求已经从蜻蜓点水式、普罗万象式的大众普法向贴身化、精准化的方向转变。做到精准普法首先就要改变单向传授的传统教育模式,让普法者与受众建立双向的连接。如何把包涵双向沟通的普法宣传工作产品化,是值得法治工作者深入探索的领域。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立法规范是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第一步,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将在立法的指引下勤思考、重实践,争取研发并提供维护老年人权益律师服务产品在法规落实方面有所作为。

 

 

作者:市律协未成年委 刘婷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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