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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一村居(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培训有感

 

9月27日,我有幸成为中山市十二名代表之一,和市司法局基层调解科、部分镇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律师同仁一起参加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培训班”。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发表重要讲话,深入浅出地向大家阐释省厅对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布局,他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村(社区)律师深入服务村居(社区)提供支撑,鼓励村居(社区)律师挖掘潜力、发挥才华,把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从“有形覆盖”上升到“有效覆盖”。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郭汉森副处长将省财政审计以及工作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一一指出,又针对分组讨论中反应的问题和意见逐一解答。法制日报社广东分社邓新建社长就如何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进行授课。部分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村居(社区)律师与大家分享自己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心得体会。两天紧张的学习交流,让我更新了自己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认知,同时也启发我结合自己服务的社区实际,去开展一些新的尝试。

 

刚开始接触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有几个难题:(一)信任感没有完全建立,法律顾问不能深入融入社区。有的律师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由政府掏钱,其任命也往往有行政机关干预,有的村居(社区)将法律顾问当做政府派来监督检查人员,谨言慎行、不愿将真实的情况告诉法律顾问,有的村居(社区)主任有自己关系密切的律师,不愿意再花精力去了解一名新的法律顾问。()律师本人能够调集的资源有限、缺乏支持。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容易通过牵线搭桥把资源引入村居(社区,为服务村居(社区)提供支持。但是,一些年轻的律师缺少这样的资源,活动的空间和能力都很有限,只能单打独斗开展村居(社区)工作。()语言不通、路途遥远等客观的因素影响法律顾问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如何处理上述难题,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拒绝自我设限,勇于主动服务。在常规律师工作中,往往是当事人遇到难题需要法律服务,然后找到律师律师针对当事人的问题运用法律技能为服务。但是在村居(社区)法律服务中,我们服务的对象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的面貌如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还需要我们自己摸索总结。曾经有机关的朋友对我说:“你们做村居(社区)律师很容易啊,每个月去社区值一天班,要是没有咨询完全可以干自己的事,加上每个季度讲一次课,一年算下来最多工作十六天,政府给一万多,有什么难做”我回答她:“如果我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被动地社区值班或者办讲座,不仅不会有人来找我解决问题,而且社区还反感我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工作,我个人甚至我们律所在这个社区的牌子就砸了。律师最珍惜的是自己的声誉,没有效果的服务我宁愿不做。”现在想来,当时的自己认为“没有效果的工作根本不值得开展”这一观点是过于偏激了,毕竟“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也要有一个过程。如果没有前面的“形”的铺垫,又何来后面“效”的提升?

 

融入社区的努力,虽无形且耗时耗力,却是法律服务得以扎根基层的前提。因此,在进入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初期,我们不能因为各种困难给自己的工作设限,在完成常规工作以外,要变被动服为主动出击,广泛向村居(社区)宣传自己的功能,主动给自己“打广告”,努力克服村居(社区)的熟人社会壁垒,充分融入村居(社区),获取基层组织群众真正的信任与认可。

 

第二,立足社区资源,创新带动成效。村居(社区)普法宣传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打开村居(社区)法律服务局面、扩大法律服务影响的最好突破口。在交流会上,一位年轻社区律师提到他热情高涨地来到社区,准备开展社区普法讲座,但来到现场只有几个在周围做装修的工人,后来跟社区了解,原来当地已有惯例,找群众来现场参会必须支付每人50元的“劳务费”,还不一定叫得到人。如此普法,真让人哭笑不得。一位资深律师回应这位年轻律师,传授开展普法活动的经验:“可以广泛动员各方资源,例如让几个社区联合举办,通过把活动做大提升影响力;联系电视台、文工团,增加文艺元素提升观赏性;还可以请法官、检察官、警察参与普法,让群众通过了解法律职业引起关注法律的兴趣。”以上建议固然是非常好的普法方向。但作为一个年轻的小律师,在社区没有支撑、仅凭自身能力又难以获得如此丰富的资源支持之时,如何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呢?

 

根据我自己开展法律讲座的经验,我认为去社区辖区内的幼儿园、中小学为学生、家长普法是比较经济而且有效的普法形式。说它经济是因为:学校有固定的场地,利用班会、自习课或家长会的时间,给一个班级的学生或家长上一堂普法课非常容易组织,不需要什么额外的场地费、劳务费或小礼品等支出,不会给条件有限的社区增加负担。说它有效则是因为:法律宣讲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让受众掌握某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宣讲的核心目的是建立规则意识、树立崇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相对而言,孩子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建立,其好奇心、学习力也高于成人。因此,向孩子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效往往更为可观。

  

当然,正因为孩子的可塑性很高,面对孩子的普法教育要做更为审慎的设计。有一位律师曾经分享了过一件事情,让我映像深刻:有一个孩子在校园内欺凌同学,老师叫来家长,孩子和家长理直气壮地说:“我知道,未满十四岁,哪怕杀了人也不用坐牢。”可见,普法如果仅限于对具体法条的表面理解,完全不能达到普法的目的,甚至会引起反向作用让人去钻营法律的空隙。故此,面向学生的普法应该适应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学习特点,从引导树立规则意识、公民意识入手展开。教育学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是我们律师所缺乏的,这一点可以通过与班级教师加强交流、合作解决。

 

第三,一切困难都是“纸老虎”。关于语言上的困难,很多律师都有体会。在村居(社区),往往大家都用村话交流,哪怕是两个相邻的村子使用的方言听起来也大不相同。不过好在语言问题都有一个适应期,认真听一段时间可能就能听出一些道道,如果实在不行,找一个当地居民做翻译也往往会得到热忱的帮助。关于交通的困难,有律师介绍,他到村居服务来回需要400公里,还有的律师讲述开车掉进农田、在盘山公上遭遇落石,险象环生的经历听起来都让人捏把汗。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我之前自认为村话难听懂,村口道路难行这种问题跟他们相比根本就称不上什么困难。我真诚地检讨自己,同时在心中默默向这些支援边远山区的律师同行们致敬!

 

感谢这次培训班,给我带来工作上的启发!感谢机遇和所有成就我成为一名村居(社区)的力量,这是一个珍贵的让人成长的岗位!感谢我自己,在学习进步、自我更迭的轨道上,我不曾止步!我是一名村居(社区)律师,与广东2万名村居(社区)律师为伴,在促进村居(社区)基层治理法治化为村居(社区)及辖区内的居民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道路上,茁壮成长!

 

                                             作者: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刘婷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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