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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员工体罚后死亡的劳动法分析

 

【案例回放】

近日,房产中介“Q房网”某分店销售人员小飞因迟到被罚深蹲100个,后由于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其病案单中显示,小飞很可能患有“格林-巴利综合征谱系疾病”,死因是呼吸循环衰竭。据媒体报道,小飞入职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 “Q房网”相关人员称后来才知道小飞原来只有十五岁。(消息来源:腾讯网、新浪网等)

 

【话题探讨】

 Q1: 体罚员工,用人单位如何担责呢?

小飞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是“深蹲”诱发的呢?仅从报道中得到的信息,难以推论。暂不考虑小飞的“童工”身份,就一般职工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体罚,用人单位如果确实存在体罚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据此,《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2: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如何担责呢?

小飞仅有15岁,毫无疑问属于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童工”的范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可能面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被责令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所需全部交通和食宿费用。 逾期不送交的,还可能面临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如果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负责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Q3:非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知情?

类似“Q房网”人员提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入职的案例,其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但用人单位不知情,是否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了呢?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结合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有审慎核查员工身份信息、作必要背景核实的义务。一旦核查不清或办理入职手续不够规范,而引发非法使用童工的问题,用人单位将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童工发生伤亡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应社保保障,还可能面临巨额的一次性赔偿。

 

虽然本案尚待探讨,但已给用人单位敲了一记警钟。在招录员工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员工身份信息核查的义务(尤其是相关身份证件、资质证件原件,核实肖像、核实第三方官方系统信息,核实社保信息等),规范入职手续(例如相关核查证据保留,注重入职体检等),也可以同时采用要求入职员工签署对于身份信息提供无误的承诺书、声明等方法,以尽可能降低冒名入职、甚至是非法使用童工等用工风险。


作者: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曾兴风、徐子君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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