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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无主狗”咬伤该找谁索赔?

 

【案情】85岁老黄早年丧偶,一人居住,于2017年4月某日去世了,留下了一栋房产和23万存款还有一只老黄生前养的小黄狗。老黄除了两个儿子已无其他亲人了,然而在处理老黄丧事期间,小黄狗可能也知道主人老黄去世了,心情难过易怒,咬伤了过路的8岁小男孩夏某,夏某脸上被撕开了一道约5厘米的口子,经过医院治疗终结,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6万元,后夏某父母找到老黄两儿子协商索赔,两儿子都说狗不是他们家的,他们与父亲老黄早各自分家住了,跟自己没有关系。协商索赔未果后,夏某父母遂委托律师要求诉诸于法院,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继承法》。老黄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和银行存款23万还有一只小黄狗,都是老黄的遗产,而老黄生前未立下遗嘱,所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两兄弟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了“概括继承”即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就应该概括继承老黄生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老黄的遗产房子和存款都依法被两儿子分割继承了,两儿子都未放弃继承,但遗留的小黄狗,两儿子却谁都没有要,小黄也就成了无主狗。然而小黄狗也属于老黄遗留下来的动产,小黄狗咬伤夏某就产生了一个侵权之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但该侵权之债并不属于老黄生前所负债务,而是在处理老黄丧事期间产生的一个新的债务,依据《继承法》第二条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当老黄去世后,老黄所有的遗产就自动被儿子法定继承。这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亦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不过户登记,无法处分),动产也无需交付,继承人直接取得物权。同时老黄的遗产在未作出分割前,处理丧事期间,两兄弟对所有待分割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再依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也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该侵权之债应直接属于老黄两儿子的共同债务,两兄弟只要不放弃继承,就应该就该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就算后面两兄弟都没要小黄狗,也不影响此期间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两兄弟承担。

 

【相关法律】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5、《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作者: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 邓剑锋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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