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林某自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于2009年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一级患者,并持有《残疾人证》。2013年,蒋某在明知林某患有精神病一级的情况下仍然与林某缔结婚姻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林某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不能有效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林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林某与蒋某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患有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说明,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一条: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第十五条:“精神病(一)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或出生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以智力低下为主的征候群,分3类: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占20%左右。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林某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总智商为49,提示智力处于中度缺损范围,属于《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类,可以结婚,且对于患病禁止结婚的立法目的实际是为防止疾病传染、遗传或发生攻击危害行为,李某罹患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系后天形成,其意识较为清醒,且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具有发生攻击性危害的行为,故林某所患疾病不应当属于禁止结婚的重型疾病,且林某、蒋某资源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无法判断其登记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从维护婚姻稳定的角度出发,林某与蒋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作者: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 陈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