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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在朋友圈发广告要多留个心眼了

来源于:中山市律师协会

    “收到微信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现在“朋友圈”中这种要求越来越多。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了,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你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但帮忙转发广告时就要三思而行了。

   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蚊鸡”、“几毫纸”的红包,但碍于面子也会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不过,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不免产生出种种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广告法》从今日起实施。在新《广告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扩展延伸到了个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个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那么,“朋友圈”发出的信息是否属于广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与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广告。而且,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个人无论是否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只要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这一性质。

   如果广告发布者属于个人身份,也确实是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因此,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么,因看了其发布的广告购买产品而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当然,大家都是朋友且造成损失不大的,人家可以不告你;但相互间不算太熟而又损失惨重的,其后果就难以预料了。

   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为妙,想清想楚再转发也不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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