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发生的新冠肺炎事件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每一个人的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规定了最新审判规则。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金融案件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三大部分共计23条。现就《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1.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目的能实现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支持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的请求,但不支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2.买卖合同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成本显著增加或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明显不公的,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
3.以不能因未按期交房或者未按期支付购房款请求解除合同、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变更履行期限的,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4.租赁经营性用房,未能按约交租,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5.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法院支持请求出租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请求。
如承租的是非国有的经营性用房,确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导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原合同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人请求提出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延期支付租金,调解不成,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6.发包方以承包方不能按期完工,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7.线上培训能够实现线下培训的合同目的,接受培训的一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8.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购买或进行网络打赏,监护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返还。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1.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超过国家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规定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特殊人群疫情暂时丧失收入的所涉及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2.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融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3.疫情影响严重的特殊行业(譬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因业绩对赌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按照约定的业绩标准和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另一方明显不公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4.对于保险人提出新冠肺炎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导致未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1.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引导各方进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危机(如分期付款、和解、重整等),尽可能实现对企业的挽救。
2.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
3.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对因疫情影响到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或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延长期限。
4.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以上是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简要解读。
疫情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是调配人民积极因素的动力,同时也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武器。在这全民共同抗疫的特别时刻,我们法律人也从不会缺席。我们将与法同行,一起并肩作战,携手共进,共度难关。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冯明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