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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专利侵权怎么办?

 

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对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缺乏认识,被诉专利侵权时有发生。笔者根据近十年的专业经验,在此以案例分析对被诉专利侵权后的两种最常用对策,即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进行简单介绍。被诉专利侵权的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运用。

 

案例一:

A公司系某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委托员工到B公司采购一批涉案玩具。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封存了购买的玩具。随后,A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B公司。B公司为证明被诉产品不是其生产的,提供了其与案外人C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销售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C公司宣传册及网站信息、C公司的书面证明。因B公司提交的一系列书面文件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确定被诉产品是由C公司制造,而B公司仅是销售商。法院同意追加C公司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无需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看,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要免除赔偿责任,不仅要证明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还应当不知道产品是侵权的。

在诉讼过程中,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须提供的是与涉案产品相关的买卖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或制造商出具的其他文件等。案例中的B公司提供了完整证据证明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涉案产品,而且A公司没有证据反映B公司知道被诉产品是侵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商提供的证据普遍难以被法院采信,主要因为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订货单或送货单形式比较随意等,未能形成交易凭证或所形成的相关交易凭证很难符合法律的采信要求,导致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力要求产品制造商提供并自己保留好相互印证的、完整的交易凭证。

 

案例二:

A系某吊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委托律师到B店铺购买一盏涉案吊灯,同时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封存了实物。随后,A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B店铺。B店铺负责人反映在A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涉案吊灯已在市场上销售,但未掌握相应证据。笔者受B委托后,通过大量检索,发现在几家第三方的天猫店中均有销售同款吊灯,其中两家店铺的交易评价中有评价时间及相应产品图片,该评论时间早于A的专利申请日,随后通过公证把上述证据固定,开庭前发现了与涉案吊灯相似的一份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本案在庭审中,A确认天猫店交易评价以及在先专利的真实性。最后,A撤回对B店铺的起诉。

律师说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过程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人能查找到证据,有效地证明被诉技术或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案例中B店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提交了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大型电商平台图文并茂的交易评价为证。在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运用的证据类型多样,除了案例中提及的类型,比较常见的还有国外专利文献、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大型网站的信息、微信公众号或微博信息等。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袁瑞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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