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答:本次新冠疫情爆发后,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开复工时间、交通管制导致材料设备采购受限等,若施工单位在疫情爆发前并没有因自身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情形,由上述情况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施工的,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缓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除工期延误责任,施工合同成立必须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签订,因不可抗力的特征之一为不可预见,倘若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施工合同, 将应视为双方已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判断并接受合同约定事项,此后任何一方不应就本次疫情影响向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由哪方承担?
答:1.施工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施工履行障碍的,优先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若双方对该赔偿事项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上述示范文本规定,施工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施工履行障碍构成不可抗力后,由此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上述约定在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
2.若施工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权益严重受损的,可参考缓引广东省高院于2020年2月9日发布的《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第六项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即合同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合理分担受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财产损失。
三、施工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人工成本及建筑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施工单位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人工费、材料费的调增?
答:主要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材料费调増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事件作为调増费用的情形,则可考虑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依据合同进行调増。若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考虑缓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款来调增费用。
四、新冠肺炎疫情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爆发的,发包人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向施工单位主张延长上述期限?
答:主要看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加以判断。具体分如下情况分析:
1.若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并没有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须履行修复义务。此种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长上述期限。
2.若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疫情爆发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发现并通知施工单位的,发包人可缓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未能及时通知的责任;对于该等发生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责任。
3.若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查看工程状况、工人无法及时到场施工、材料设备无法采购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修复的,施工单位可缓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未能及时修复责任。
4.若在疫情爆发前施工单位已收到发包人的缺陷或保修通知但未能按期修复的,此种情况因施工单位违约在先,原则上仍应对延迟修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缓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五、若施工单位适用不可抗力免除工期延误责任或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及时通知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顺延工期或免除财产损失事项。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工作,合理控制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成本,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以避免承担损失扩大责任。
2.注意收集证据。施工单位应注意收集受本次疫情影响施工或财产损失等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单位停复工通知、材料设施采购受限文件、政府管控措施文件等),以便向发包方提供证明材料或后续因工期延误等可能发生索赔事件进行举证。
六、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
答:主要依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做好施工人员健康排查工作。主要包括:1.对于施工队伍中有疫情发生地籍贯或者途径疫情发生地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以及住建部门,并安排专人随时报告上述人员的健康动态;2.注意遵守当地对外地返回人员自我居家隔离的天数要求;3.对于工地驻守工人,做好体温检测工作,排查工地驻守工人有无发烧、咳嗽等症状,做好跟踪登记;4.对于项目工地的主要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场所需按当地政府要求进行经常性消毒,并注意配发口罩、手套等安全防护物品。
七、施工单位在本次疫情中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1.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限制企业复工文件;
2.政府部门出具限制农民工或人员流动、交通或辖区管制等文件;
3.施工单位复工报备未被批准文件或批准文件;
4.施工单位通知员工延期复工通知材料;
5.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出具有关不能按期开工或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6.施工单位发送的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徐梅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