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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疫期企业复工复产买卖合同履行

有关问题的指引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合每个企业均可能涉及到国内买卖合同交易活动,现就抗疫期企业复工复产买卖合同履行可能引发的(以国内买卖合同为视角)常见问题进行解读。本解读共分15个法律问题,为各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法律指引,供企业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应该怎么办

1、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无法预见,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次疫情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的,应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抗抗力,应首先考虑不可抗力是否影响到己方履行义务,即考虑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已受到影响,则应做好以下措施:

1)首先应自查合同是否就疫情这种情况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分析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该影响是导致需要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3)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

4)及时有效地向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提出解决建议。 

 

二、企业作为交易合同的卖方,可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影响或损失?

答:为尽量减少此次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建议有关供货企业应做好以下应对沟通:

1、及时自查己方履约能力。对照合同进行自查,及时确认能否对照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核查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及时关注疫情、复工安排,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积极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及时与己方供应商保持沟通,核实生产物资能否按时供应;

3、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应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寄发通知的证据,切不可以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公众周知事件(同样的疫情对不同的企业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而不及时寄发通知,寄发通知时应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作为凭证;

4、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仅仅只是无法按照合同交货期或价格供货但尚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交货期或合同价款;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原签订的供货合同无法履行的,建议企业应及时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立即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依法解除合同并附上相关证明;

 

三、企业作为交易合同的买方,此时可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影响或损失?

:为尽量减少此次疫情对买方企业的影响,建议可进行以下应对沟通:

1、及时排查己方采购需求。企业应当核实己方需求,核查盘点物资;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2、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做好沟通。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需要延期履行的,双方应就新的交期达成变更协议;如果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应与供应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及时收回已付款项;

3、理性合法应对供应商提出的价格上涨需求。理性面对供应商基于疫情发生提出的提高采购价格需求,如确因疫情发生导致采购价格上扬的,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价格,双方公平合理分担损失;

4、及时与己方客户沟通。如因为供应商的履行导致己方无法依约向客户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提供无法依约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是合同的买方,是否需要主动发函联系供应商,还是被动等待?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故作为买方,也应主动采取措施:

1、主动联系供应商,了解本次疫情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履行期在疫情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2、供应商不能按期交货,可能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但也可能构成违约,无论如何,此时买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可能不能要求赔偿或双方公平承担。

3、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故企业应保留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五、客户要求供应商保证前往其单位办事的员工未感染或非疑似疫情感染者,并要求作出类似的承诺:若有违反,须承担500万元等不等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客户的要求有依据吗?

答:鉴于员工是否感染或者是否疑似感染者,企业无法通过基本的测温、员工自我陈述等方式直接识别或确认,特别是无症状感染者更是如此,所以客户要求作出保证及承诺无相应依据支持,至于据此设立违约金或者增设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属于客户单方变更合同,应属给供应商增加义务,无相应依据支持。

但客户可要求供应商做好防控措施,对派往其单位进行业务交易活动的员工做好防疫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如供应商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损失的,客户有权利要求赔偿。

 

六、疫情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不能依约履行一方是否有通知对方的法律义务?

答:当疫情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规定了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通知对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通知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可以选择性“履行”或“不履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通知期限,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无约定,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发生期限,影响长短等因素及时通知对方。

目前,为便捷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各类声明、通知送达等证明文件。中山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16条规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安排我市公证机构免费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通知类送达公证等有关公证事项;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提供企业原产地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服务,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发给相对方的通知一般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发给相对方的通知可包括以下内容

1、通知相对方本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该不可抗力事件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告知影响程度(比如交期/运输方式/能否履行等事项的明确);

3、提出己方的请求。根据疫情影响程度,提出顺延履行、变更价款、变更履行方式、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免责、合同解除或变更导致的影响结果解决方案(如损失分摊等)等;

4、附上关于不可抗力事实有关的证据。

 

八、怎样有效地将不可抗力通知送达给合同相对方?

答:建议以EMS邮寄方式送达,同时辅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送达,必要时进行公证送达。如果复工后,能够面签的,单位签收《不可抗力通知书》的,则最好能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名。如是自然人签收《不可抗力通知书》,则应由自然人本人签名。

1、建议以EMS邮寄方式通知,当然,其他快递公司邮寄亦可。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明确了国家公文不得通过非邮政专营企业寄递,并明确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等权益。虽然公文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出的文件,民营企业不在此限,但EMS一般会有规范的快递底单、加盖邮戳、提供签收回执等措施,建议优先选择EMS。

2、邮寄应注意事项

1)收件地址。一般以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作为邮寄地址,若无约定,则建议选择对方注册地址;2)收件人。以合同约定的对方联系人及对方法定代表人作为收件人;3)联系电话。合同约定的联系电话或者工商注册所留电话;4)保存好邮寄的快递底单即寄件人联(要求EMS加盖邮戳/快递员正楷签名)及对方签收的回执(可以要求EMS返回签收底单或者至EMS官网打印后加盖EMS邮戳)5)注明函件内容。如写明“关于新冠疫情影响XX合同履行的通知”等。在EMS的快递底单的“备注”或文件名称处注明邮寄通知的标题(务必注明,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证明曾邮寄过通知或者通知内容的风险)。

3、鉴于电子通讯发达及及时性等现实情况,建议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同时,辅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送达,但前提是必须明确受文人的身份可以有权代表相对方。

4、公证送达。公证邮寄送达的过程,或者上述方式都无法向对方有效送达时,或将来产生诉讼可能性很高时,可选择公证送达,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对方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或工商登记住所地址送达通知,并在公证书中注明对方已签收或未能向对方送达的原因(如无人签收或对方拒收等)。

 

九、合同没有约定遇不可抗力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可否主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如能够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免责,所以在合同没有约定遇不可抗力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是否当然可以以本次疫情为由,要求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答:答案是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换言之,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须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的责任,这是前提条件。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影响到合同履行或者只是影响了当事人的重大权益但不足以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如果确实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当事人可考虑请求适用情势变更,请求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

 

十一、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提高,可否要求涨价?

答:1、因疫情影响,履行合同成本大幅提高的,双方有约定依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提高的成本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故可以先提出提高合同价款。但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款达成变更,则可以考虑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依然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对此,2020年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出台《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明确“……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2020年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依法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实际影响,依法确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责任。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防止因解除货物运输、经营合作、房屋租赁、技术开发、建筑工程等合同,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若双方对受疫情影响的交货期或者合同价款变更等或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若双方经协商就本次疫情的影响,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合意的,建议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就交货期或合同价款等的变更、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由双方加盖有效印章和授权代表签名。如因疫情影响无法面签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视频签署协议,然后邮寄给对方。

另,需要提醒以下两个事项:其一,双方达成解除协议的,应就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处理也达成一致并写入协议,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其二,电子通讯虽然给当事人很大便利性,但由于可以对外代表企业的是企业有效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时考虑电子通讯内容形式比较难固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有严格的标准)及对方受文人是否有权代表对方作出决定等因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属于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处理,建议企业优先考虑签署纸质协议,如通过电子通讯方式的,建议按要求保管好电子通讯信息(详细要求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内容较多,在此不引述 )。

 

十三、因疫情影响,若企业已经不能按原合同履行,但相对方拒绝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该怎么处理?

答:1、己方不能依约履行时,应首先通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已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其次应向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如顺延履行、降低/提高价款等)或解除合同的提议或洽商(可同时提出损失的承担或分担提议),最后应提示对方回复的合理期限(限定较短的期限,比如3日内、5日内)。

2、如果对方拒绝协商或不同意解除的,应书面通知相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3、发出变更或解除函后,应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

相对方可能会因此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不同意解约或要求赔偿,己方也可主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要求确认变更或解约的效力。此时,应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证据。收集和保留好前期通知相对方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证据,比如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如政府发布的通知等)、双方联系沟通的证据(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发给对方的书面通知、损失证据)等;2)明确请求或应对抗辩。涉及的请求可能包括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免除责任?

答: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到合同无法依约履行,首先可以由双方就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进行协商,看双方是否可以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就变更签署变更协议、就解除合同达成解除协议,不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双方争议。同时,为提高协商成功率,协商之前应就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程度准备充分的事实依据、提请给公司法律顾问或者专业律师先作出法律分析并准备好相关的判例、法律依据等作为支撑,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可提出诉讼或仲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需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方可通过仲裁解决)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作出判决或裁决。

 

十五、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各方如何承担?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1、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依法处理。

2、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3、双方无法就合同履行或解除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由法院或仲裁判决或裁决损失分担。

 

 

★特别说明:

1、本指引是针对抗疫期企业复工复产买卖合同履行的常见的共性的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操作提示或指引,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者针对个案的具体指引!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参考性、调整性适用,若有疑问或不明白之处,可咨询贵司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人士。

2、考虑到每个问题的完整性,不排除部分问题的解答之间可能存在重复的内容。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曾兴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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