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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过程中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真实案例】

中山市某小区业主们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年初一始自行减少与外人直接接触,并采用微信下单方式向本小区门口商铺“隔空”采购生活物资,再至商铺或小区门口与商铺老板对接领取。不料,外人易挡,“家贼”难防。正当业主感叹有近邻如此周到服务之时,突有业主在年初十猛报料,该商铺老板年初一对外营业时是刚从“疫情”发生地回到中山,未居家隔离就直接开档。瞬间商铺客户群及业主群像炸开了锅,在N个业主的催问之下,商铺老板终于主动在群内公开承认自己的家人(小孩及母亲)是年初一刚从“疫情”发生地回到中山,回到中山时有上报居委会及至医院做了相关检查,目前显示检查正常,属于居家隔离(小孩及母亲)一直未外出。有业主问到商铺老板,您的小孩及母亲是居家隔离,您作为密切接触者为何还出来对外营业销售生活物资且不告知实情?

 

【问】已下单但未收到货物的业主是否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拒收货物并要求商家退款?

【答】业主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拒收货物并要求商家退款。理由如下:

本案中业主系网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虽然本案业主订单中含有鲜活易腐的生活物资不满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之理由,但基于目前全国正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且本次“疫情”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本案商家作为被居家隔离人士的密切接触者,不但不主动减少与外界接触,反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疫情期间出售生活物质并与多人接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商家作为合同相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业主仍有权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商家退款。

 

【问】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商家是被居家隔离人士的密切接触者,但既未如实告知业主,也未及时制止商家营业,业主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拒交物业管理费?

【答】应视情况而定。

若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商家是疑似或确诊病例,仍不主动告知业主或及时制止商家营业从而导致疫情不可控范围扩大,业主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且该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该“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等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以上瞒报之行为属于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因此业主当然有权进行抗辩,可依法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而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

 若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商家仅只是密切接触者,非疑似或确诊病例。虽然存在不主动告知业主或及时制止商家营业之行为,但并未实际导致疫情不可控范围扩大,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该“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等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以上瞒报之行为不属于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因此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 刘朝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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